《物业管理条例》最后一章法律责任,关于每一条法律内容的宣传标语 也可以把每条法律简化就行 谢谢大家 热烈祝贺《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 自觉遵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严禁违法装修、损害他人利益,崇尚科学、文明装修 注:一般物业论坛中就有,找个公文写的好的的也能出来 加油 多看看新闻 确实很难写啊,只能简化成这样了,希望能帮到你。 第五十七条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程序合法,违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可侵犯业主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违者罚款5万-20万元并赔偿业主损失。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移交有关资料,违者罚款1万-10万元。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未企业应有资质证书,违者罚款5万-20万元并赔偿业主损失。相比看房地产。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罚款5万-20万元、赔偿业主损失并由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人员应有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违者罚款5万-20万元并赔偿业主损失。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可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违者处以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赔偿业主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由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适用房。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第六十七条 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费,督促后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违者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第六十九条 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