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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时间:2012-04-04 05:32来源:股票软件开发 作者:籽嫣 中国法律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退出等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8]2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葫芦岛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退出、登记及交易等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拥有本市城镇户口1年以上(含1年)。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含20㎡); (三)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线的70%(含70%)以下的 。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第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包括申购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 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市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建筑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参加房改的解困、集资建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第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后的收入)。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葫芦岛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第九条 申请家庭以户为单位,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三) 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八)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九)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家庭须签订承诺书,同意社区、街道、城建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街道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单位婚育证明怎么写。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由社区、街道、城建局对申请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城建局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的审核。 (二)入户调查 社区、街道、城建局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三)公示 街道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街道、城建局在《核定表》中签署审核意见,你知道房地产。加盖公章,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葫芦岛市住房保障网、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等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以下简称《准购证》) 社区、街道、城建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四章 轮候配售 第十五条 取得《准购证》的家庭,进入轮侯配售期。 第十六条 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时间、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申请期限、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第十七条 取得《准购证》的家庭,可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goufang/goufangliucheng/2012/0221/170783.html。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超出部分房价应按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计算。 第十八条 审批合格的家庭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入围家庭名单通过葫芦岛市住房保障网()或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九条 采取公开摇号时,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排序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公证部门现场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结果通过市住房保障网或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综合条件排序或摇号结果公布后,选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领取选房《准购证》。并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准购证》到指定地点选房,与开发建设(或销售)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开发建设(或销售)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准购证》有效期为2年,只限申请人本人使用,申请人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准购证》作废,并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可增加建筑面积10㎡。 第二十三条 一个申购家庭只允许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其它形式的住房保障。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停止租金核减。 第五章 登记、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照规定持《准购证》、《销售合同》、购房发票等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在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并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权属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格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所缴价款做为住房保障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入轮侯配售期的申请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在轮侯配售期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 销售单位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销售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已减免税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向未取得准购证的居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假借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 (三)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房资格审查的; (二)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三)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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