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购房流程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购房 > 购房流程 >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时间:2012-04-08 07:17来源:今夜明月 作者:愛一旦消失 中国法律网

  我国现行刑事赔偿立法将刑事赔偿的事由限定为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刑讯逼供,暴力侵权,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违法查封、扣押财产等,执法中存在的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没有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人身羁押赔偿限定在对无罪者的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对其他侵犯被追诉者的,如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未经拘留、逮捕的法定程序,没有办理决定拘留、逮捕的司法文书,就对被追诉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非法羁押或者变相羁押的,或者将被追诉者关押在监禁室或者指定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剥夺人身自由的,是否应当给予赔偿没有明确。生命赔偿限定在刑讯逼供和暴力行为直接造成的伤害,对因刑讯逼供或者暴力殴打引发其他疾病,或者对因受羁押导致的伤残、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事实上法定节假日指哪些。是否属于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事由不好掌握。学习房地产。侵犯财产权的赔偿限定在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以及错误判决,对因错拘错捕导致财产或者经营无人照管而引发的财产损失,以及为获得赔偿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是否属于错误行使职权侵害财产权的情形,立法上没有明确,等等。刑事赔偿立法对上述问题规定的盲点,造成实践中无法可循,形成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盲区,不能满足规范司法权力和保障个体权利的实际需要。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