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事赔偿立法将刑事赔偿的事由限定为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刑讯逼供,暴力侵权,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违法查封、扣押财产等,执法中存在的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没有纳入刑事赔偿的范围。人身羁押赔偿限定在对无罪者的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对其他侵犯被追诉者的,如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未经拘留、逮捕的法定程序,没有办理决定拘留、逮捕的司法文书,就对被追诉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非法羁押或者变相羁押的,或者将被追诉者关押在监禁室或者指定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剥夺人身自由的,是否应当给予赔偿没有明确。生命赔偿限定在刑讯逼供和暴力行为直接造成的伤害,对因刑讯逼供或者暴力殴打引发其他疾病,或者对因受羁押导致的伤残、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事实上法定节假日指哪些。是否属于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事由不好掌握。学习房地产。侵犯财产权的赔偿限定在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以及错误判决,对因错拘错捕导致财产或者经营无人照管而引发的财产损失,以及为获得赔偿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是否属于错误行使职权侵害财产权的情形,立法上没有明确,等等。刑事赔偿立法对上述问题规定的盲点,造成实践中无法可循,形成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盲区,不能满足规范司法权力和保障个体权利的实际需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