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冯建,是不自愿的被迫由不合法的,为了侵占我们集体企业1700多万元的财产被强行签订的《协议书》和《公证协议书》确认为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工作人员。现年己经58岁了。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从2000年8月起停发我的工资,停交社保等福利待遇,使我遭到非常不公正的待遇。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的某领导公然说,我是省委组织部出来的,你休想在任何地方找到说理的地方。该领导在很多公共场合里公开说,尉建行批了又怎么样(2001年尉建行以全国总工会主席身份批示〉,中央再大的官批了又怎样,还是要回到我这里来,我说了算。有时候,真是"覆盆之下暗无天日"啊。现请您帮我主持公道。我的情况如下,请首长过目。 事实及经过, 我原来是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职工(集体企业)。自1988年3月9日起,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违反《国务院集体企业管理条例》严格禁止对集体企业的财产进行一平二调,集体企业的资产由企业自己处理的规定。为了达到吞并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的1700多万元财产的目的(按当时的人头计算,我们公司每人都拥有数十万元财产,还不算仓库所拥有的数十亩土地),使自己强行占有集体企业财产的行为合法化。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行命令(因为我们公司领导由其任命〉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与他们签订了所谓的,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和其所属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关于资产有偿使用的协议书》和《公证协议书》。下面是该《协议书》中的关于财产和人员的归属问题的约定,搞笑的离婚协议。因为如果企业的财产和人员都同属于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的话,侵占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的集体财产的行为就变象的合法化了。因为同为一家人。为了让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签约人对企业职工有个交待,他们在《协议书》中一致约定,原文如下, 第一条;双方一致确认,省供司是由省联社使用省联社集体资财直接投资兴办,全体工作人员系由轻工厅委派到省联社所属的省二供销公司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省供司的现有全部资产属省联社所有,省供司人员即为省联社工作人员。 第七条;省供司在经营使用本协议第二条所列各项资产过程中,如遇发生隶属关系变更之情况,应按国发(1987〉75号文件的规定;'及时催、交、清、结'与省联社的财务结算,同时,省联社应负责对省供司人员的安置。在没有新的约定之前,仍应按本协议执行。 《公证协议书》是1989年签的,公证书号是(89〉成证经字第372号。《公证协议书》(这些都是原文)第三条,第一项,固定资产(指记入乙方财务帐面价值的全部固定资产以及所占土地使用权,见附表一、二。总价值(原、净值)为1700多万元。本协议生效后,己方即应代甲方向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事宜。房地产。(请注意,可以证明的是在《协议书》生效前,这里面价值1700多万元财产属于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所有。否则,看着最新婚姻法。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甲方)就不会要求在《公证协议书》生效后,由乙方负责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到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名下〉。《公证协议书》第六条,协议期间,己方因行政命令或其他原因改变现行隶属关系,甲方有权收回己方的全部资产,职工工作由省联社调配。(以上是原文)。 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原来是四川省二轻厅供销处。改革开放时改制,1972年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负赢亏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当时库存物资80.2万元,作为四川省二轻厅,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对企业的投资。1978年,为变于经营,经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批准,以当时的供销经理部和供销处为基础,成立《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对内仍属省二轻厅(局)供销处,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执行计划分配和经营管理的双重职能。直到1985年一、二轻两厅合并都是如此。 自1972年以80万元起家,到1988年止。经过企业职工的努力,按财务年终决算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935.82万元,向国家交纳所得税939.96万元,税后利润1064.7万元,上交四川省二轻厅(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利润的百分之五十,503万元,交纳管理费,按营业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是313.21万元,总计816.21万元,在完成上交任务后,归属于省供司的自有资产总额为1412.67万元。因此,公司的财产并不属于省联社,这一点是很清楚的,这一点也是可以证明的。至于《协议书》中为什么那样写,因为省供司的领导由省二轻厅、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任命,当时的领导人迫于压力,又想到在此《协议书》中保护了企业职工的利益(而这个利益就是通过《协议书》中的第一条和第七条的约定和确认上来体现的,因为省供司的人都是省联社的工作人员,资产自然也应归省联社,所以才签字的。(公证协议书》中的1700万元是自有仓库土地升值带来的升值,我们公司在泗马桥的仓库有100亩,按现在算总值超过3亿元人民币。 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就知道,我们成为省联社的工作人员,并不是我们要求的,而是被动的。最重要的是这两份《协议书》的签定,并没有通过职工大会,而且也只有几个参加签约的人才知道(而我们作为财产的主人,直到2000年8月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下令停发我的工资,停交社保,有人在我的工作桌面上放了这些证据才知道有此非法行为存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很多事情不是我们这个弱者能够说清楚的。我现在把情况和事实说清楚,并没有想要追究这件事情的过错。只是想要求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履行《协议书》和《公证协议书》中的由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负责安置省供司人员的约定,当然,如果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不负起这个责任,自愿来承担对省供司人员的安置,那么,他们就应该将原本属于我们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的财产归还给我们。由我们集体企业所有者自己,根据国务院《集体企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己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请问,是不是这个道理。 受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的指示,2000年8月,重新组建的承包性质的,没有任何财产的《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当然不同意。其实我的理由很简单,既然在1988年3月9日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和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签订了《关于资产有偿使用的协议书》是为了侵占我们的合法财产,明确告诉我们是一家人,否则这个《协议书》和《公证协议书》是不能生效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我已经是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的工作人员,而不是这个重新组建的承包性质的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的员工,不归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管,所以,这个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无任何理由,无任何权利要求同我,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工作人员签署解聘协议。要签也应该是由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和我签。但是,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至今始终没有与我签署任何类似的协议2000年8月,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受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指示,无端停发了我的工资,福利等和所有的社保供款(我在四川省二轻工业供销公司领工资,是因为我们并不知道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为了侵占我们的集体企业财产签订了《关于资产有偿使用的协议书》,他们无任何理由停发我的工资,停缴社保等费用,到现在已有十一年了。成为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的唯一一个历史的遗留问题。我至今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福利和社保,为了求生存,经多方反映未得到有效解决。我想,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为了达到侵占我们集体企业合法财产的目的,侵占了我们集体企业的合法财产后却不承担应负责安置的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个事在中国总得有人管吧。在这实在没有办法的时候,我心中怀着相信我们的党,相信我们的政府一定会为我们弱者主持公道的坚定信念,给您写信,恳请您能够在百忙中拨冗亲自过问一下这件事,通过行政干预,责成有关部门,监督四川省工业合法联社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和合同约定,按照《关于资产有偿使用的协议书》的约定,确认我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工作人员的身份,享有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工作人员的一切合法权益。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医保,并给与停发工资期间所应享有的一切合法待遇。以获得微薄的利益,好好地生活下去。我在此并没有要求推翻或纠正省联社为侵占集体企业财产的错误行为。只是希望能给一碗饭吃,让我能够生存下去,我现在的身体不好,没钱上医院。希望我这个微小的愿望能够在你的关心下得到满足。 只能请您批示有关部门调查予以解决。责成有关部们监督四川省工业合作联社执行《关于资产有偿使用的协议书》中第一条,[省供司人员即为省联社工作人员],第七条,人员由省联社调配的约定。 谢谢首长 附件、丨、《关于资产有偿使用的协议书》。本协议书《公证协议书》。 2、王定国老将军为我所书《申张正义》复印件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前街90号2栋3号 电话邮编 邮箱,@请求人,冯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