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居民小区里买了两个储藏室,因为是储藏室,所以没有房产证,只是和地产方签定了使用权的买卖合同书。合同书里有一款为“使用期限”的,上面说“乙方所购储藏室没有产权,但享有与所购房屋具有同等年限的使用权”。
居民住房的使用期限是70年,那如果70年内,小区因规划而拆迁,那我的储藏室拆了,甲方是给我是“拆一还一”的政策,还是按当地房价赔偿一定的金额?再如果70年后,小区拆迁,我的储藏室是否还享有优惠政策? 1、使用权不是产权。所以,不仅是拆迁按,只要是任何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使用,使用权即终止。这一点,已经非常明确了。 2、“但享有与所购房屋具有同等年限的使用权”一句用词不严密,房地产。房屋同等年限是指土地证使用年限还是房屋寿命,按这句话理解,只要房子不倒,你就一直可以用,也可能超过70年,也可能不足70年。 3、问题来了,如果签署为“但享有与所购房屋土地年限具有同等的使用权”的话,未到70年拆迁,别人得到拆迁补偿,你会得到开发商违约赔偿(虽然我个人认为开发商不会留存于世这么久),这可不是一回事啊。可你现在签的内容,没人会对你进行赔偿,属于合同自动终止。 4、如上,70年以后的事就不说了。 5、问题又来了,地下部分的组成比较复杂,有设备用房、物业用房、人防等等,一个原则,只要是公摊过的(人防除外),就不是开发商的产权,他也无权处置。也就是说,标的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如咱们签了一个买卖天安门的合同,你说这个合同有效吗? 6、不用害怕。这本身就是一个不规范的事,业主也没的那么大觉悟会给开发商算公摊组成,楼也没那么容易被拆掉。凑活着用吧。 根据你们合同的约定“所购房屋具有同等年限的使用权”,因此70年之内,小区拆迁了,你可以申请按当地的房价赔偿一定的金额,而70年之后的话,使用期已过,因此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70的期限已满,意味合同终止! 问题又来了,地下部分的组成比较复杂,有设备用房、物业用房、人防等等,一个原则,只要是公摊过的(人防除外),就不是开发商的产权,他也无权处置。也就是说,标的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如咱们签了一个买卖天安门的合同,你说这个合同有效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