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受害人一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家庭或家族的灾难。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苛刻要求太多,有这样的一个案件,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10岁,女孩,颅脑损伤,一条腿截肢,出事后,抢救得很顺利,对生理上的治疗很快就结束,剩余的就是装假肢的费用问题,但是受害人由于遭逢变故,不能接受之突如其来的打击,陷入自闭状态,需要心理治疗,这是一笔庞大费用,不知何时才能结束的。事实上收养法。受害人为此提出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心理治疗费用以及装假肢,每年更换假肢的费用,由于原告出院后尚未进行任何后续治疗装假肢,仅持有面值40元的挂号条一张,若干心理治疗费发票,法院认为只有去医院检查挂号的40元费用是已经发生的,将 “医疗费”狭义地限定为“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判决仅仅赔付40元挂号费,装假肢,每年更换假肢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心理治疗费用不属于治疗费,不合理,不予支持,实属过于片面的理解后续医疗费的可预见性。本案中假肢安装费用以及每年的更换费用是必然要发生的,如果每次都要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那么受害人不是要每年都打一场官司,增加了讼累不说,知识产权法。且假肢更换费用不高,诉讼成本的支出也不合算。而受害人的经济情况也是千变万化的,可能在加害时经济情况好,过一段时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经济情况恶化无力赔偿也有可能,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完全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心理治疗费用也是由于加害人的缘故导致的治疗支出,理应由加害方承担,而不能让受害人在承受了巨大的人身痛苦后,还要承担更为庞大的巨额心理治疗支出。当今的中国正在为不断增加的交通事故所困扰,“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宁静的家庭立即就失去了宁静”,而更为不幸或真正不幸的是因为交通事故而必须承受身体和精神痛苦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在笔者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女患者因为交通事故需要巨额的医疗费进行治疗,家里借遍了所有能借的亲戚朋友,欠下了一身的债务,在亲友的再三鼓励下终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判决获得了一纸数字的判决书,拿到判决书时言:“法律判决来得太晚,赔偿也太少了,俺家败了。”法律生活得不到理论的指导,使受害人得不到切实的维护,是一个法律人所不容忍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