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钥匙链上挂水果刀被拘3日,警方称没问题。郑州市民吴伟春近日因在钥匙链上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被郑州警方行政拘留3日。媒体称,吴伟春所携带的小刀系在正规超市购买,刀身长63毫米,刀鞘长95毫米。郑州警方相关负责人就此事表示,吴伟春所带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警方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错。(2月21日中国新闻网) 据警方回应,拘留吴伟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媒体的报道,吴伟春的水果刀系在正规超市购买,对于是否违规他并不知情,也并无主观故意,更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我个人认为吴伟春即便违法,也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警方对其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明显偏重。 在超市购买此类水果刀的,肯定并非只有吴伟春一人。既然警方发现了这一“违法线索”,且认为情况很“严重”,下一步是否必须顺藤摸瓜,将每一把售出的此类水果刀一一查明去向,该没收的没收、该警告的警告、该拘留的拘留?既然市民携带水果刀被拘,售卖水果刀的超市、水果刀的生产者和运输者是否也该被追究责任?否则,相关部门又如何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又如何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正规超市购买的水果刀竟然是“管制刀具”,此类刀具是如何进入市场流通的?为何没有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一边放任超市公然出售,一边却对购买携带的市民“严厉打击”,哪怕没有“钓鱼执法”之嫌,最起码有违人性化的原则。一把水果刀引发的“疑案”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纠正,难免会令更多的老百姓感到人人自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