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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代理意见

时间:2013-02-27 03:45来源:瀚子 作者:jyygmr_zd1nk 中国法律网

被告并未按照《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约定,使小区设备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在合同终止时,协助原告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并向全体业主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的全部资料、未结算的公共收益。我不知道购房 贷款 流程。也未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事实上,在2012年6月30日合同一到期,被告未与全体业主进行任何交接验收工作,就擅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造成长达两个月的无人管理状态,其间发生了7月21日的特大暴雨,小区的地下室、配电室和电梯被淹。业主们为减少损失,自发组织队伍抢险。小区地下配电室发生积水、电梯停运一个多月。直到8月29日,在原告的督促下,被告才与业主选聘的新物业公司进行正式交接。对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在交接中,发现电梯、水泵、化粪池、锅炉、监控设备因原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都需要维修。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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