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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离婚损害赔偿数额

时间:2013-03-04 00:10来源:洛城夜雨 作者:海菱 中国法律网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关于婚姻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处理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

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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