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婚姻法规 婚姻动态 结婚知识 离婚知识 婚姻效力 家庭关系 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法论文婚姻法案例 夫妻债务 婚姻调查取证 家庭暴力 离婚房产 协议离婚 离婚手续 重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起诉书 计划生育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婚姻 > 婚姻法案例 >

母亲与人同居 儿子拒绝赡养

时间:2010-11-25 10:0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因觉得母亲与他人同居有伤风俗,胡某心怀不满拒绝赡养体弱多病的母亲,并强占母亲房屋,结果被母亲告到了法院。6月27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每月给付原告马某娣赡养费50元,并负担马某娣此后医疗费的一半,同时判决被告胡某3日内返还原告马某娣2间脚屋。
        马某娣与丈夫胡伏虎婚后生育两子,长子胡某和次子胡某某。1997年,结婚后的胡某从家里分了出来,分家时对家里的平房、承包田及毛竹山进行了分割。2002年6月胡伏虎去世后,家庭会议商定,胡伏虎在村里开办的一个加工厂折价人民币1万元由胡某予以购买,在胡某某未成家前,胡某每年给付母亲马某娣稻谷500斤,并订立了书面协议。另外还口头约定胡伏虎在屋后开荒栽种的毛竹归胡某所有。此后,协议大部分都得到履行,但胡某给付其母亲稻谷的义务胡却未履行。
        2003年,马某娣与本村村民查某某同居引起胡某的不满,认为其母亲有伤风俗,因此与母亲矛盾加深,不仅继续拒绝履行给付母亲稻谷的义务,还强行占用了马某娣的2间脚屋。近年来,马某娣患有角膜炎、妇科病、胆囊息肉等多种疾病,劳动能力下降,加上必需的治疗费用,导致其生活十分艰难,其两个儿子中,只有在外打工的次子胡某某每年给付马某娣部分医疗费用,胡某则分文未担。今年5月,马某娣以儿子胡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法定的义务,赡养扶助包括精神上尊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三项内容。即使父母有过错,但在他们需要赡养时,子女同样应当赡养。原告近年来由于患有多种疾病导致生活困难,作为子女的被告应当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