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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村新郎结婚当天抛弃新娘迎娶B角

时间:2010-11-25 10:0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爱人结婚了,新娘不是我”,如此离奇的故事竟然发生在了现实生活中。3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法院对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由何建武赔偿车艳芳财产损失10775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车艳芳和何建武均系云南省呈贡县大渔乡人。2004年11月,二人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3月,双方商谈举行婚礼,确定婚期为同年4月6日。此后,男方何建武家按习俗给女方家送去礼银(彩礼)钱共计1.93万元,双方及家人也提前向亲友发出请柬。
        举行婚礼的头一天,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过礼”仪式,双方家庭曾为过礼事宜发生争吵。4月6日,女方家准备了筵席50桌,新娘车艳芳也打扮一新等待新郎迎娶。而当天中午,新郎并未在正常时间前来迎娶新娘,而是通知了其另一女友,该女友当即打扮后作为“新娘”由新郎迎娶回家。直到当天下午,新娘车艳芳及其家人、亲友才得知这一变故,女方喜筵不欢而散。
        车艳芳认为,何建武的行为,不仅给她的家庭造成了经济损失,还让她本人成为邻里议论的话柄,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在何建武始终未作任何答复的情况下,车艳芳将何建武起诉到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何建武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3943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经审理,呈贡法院认为,被告何建武和原、被告举行婚礼,却和她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侮辱了原告,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被告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何建武赔偿原告车艳芳经济损失10775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宣判后,何建武不服,以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不合法从而不构成名誉侵权,以及精神抚慰金过高等为由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车艳芳的诉讼请求。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何建武未娶     被上诉人车艳芳为新娘的行为,构成了对车艳芳名誉权的侵犯,何建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何建武与车艳芳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昆明中院同时认为,结婚本来是人生的大喜事,但由于上诉人何建武的过错,对于被上诉人车艳芳来讲是沉重的打击,而且车艳芳还要面对社会的各种议论,特别对一名农村女子的影响尤为巨大,因此被上诉人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驳回何建武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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