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认为“再清椿”广告损害了自己的名誉,中国广播艺术团说唱团演员巩汉林及其妻金珠,日前将“再清椿”的生产厂家及该广告的广告主珠海市优尼赞经贸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80万元。 原告巩汉林和金珠诉称,2006年2月以来,二原告先后在甘肃卫视、青海卫视、广西卫视等多个电视频道的多个时间段上,看到“再清椿”美容面具的电视促销广告。该电视广告通过歌唱演员周彦宏之口说出的广告词,提及了二原告的姓名。原告认为,该商业广告提及二原告的姓名并未经过二原告的同意。更严重的是,该广告词所涉及二原告的内容是虚假的,这让观众误认为二原告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参与了该广告活动,使二原告的公众形象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姓名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