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婚姻法规 婚姻动态 结婚知识 离婚知识 婚姻效力 家庭关系 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法论文婚姻法案例 夫妻债务 婚姻调查取证 家庭暴力 离婚房产 协议离婚 离婚手续 重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起诉书 计划生育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婚姻 > 婚姻法案例 >

女儿为情坠楼身亡 父母索赔无据败诉

时间:2010-11-25 10:0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由于女儿与其男友发生争吵后坠楼死亡,悲愤的父母一怒之下将其男友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自愿给付原告五万元补偿金,法院未持异议。
        原告韩某和谭某诉称,两原告的女儿小玉(化名)与被告刘某原系恋人关系。2005年4月21日,小玉与刘某在其住处因为感情问题发生激烈争吵。期间,刘某使用污蔑性的语言刺激小玉,致使小玉情绪异常激动,举动异常。而刘某并未对小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当小玉从卧室开窗爬上空调架时,刘某也未行阻止。后来,当小玉在空调架上转身对被告说话时,刘某却从床上扑过去猛抓小玉,致使小玉坠楼身亡。
        原告认为,刘某未对小玉的反常举止采取任何制止措施,也未在小玉处于危险状态时采取合理救助,而且还错误地猛扑过去抓小玉,从而导致小玉坠楼身亡,故刘某的行为与小玉的坠楼有直接因果关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8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尽管对二原告遭受的痛苦表示同情,但因被告当时只是就事物的看法和观点与小玉明辨,并没有实施导致小玉后果的违法行为,且被告的上述行为与小玉的自杀后果也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被告对小玉的自杀主观上没有过错,所以被告不应对二原告进行赔偿。而且,二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要求过高。不过,被告考虑到小玉与其四年多的恋爱关系,而小玉之死给二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痛,所以被告愿意补偿二原告5万元。
        经审理查明,小玉与被告曾是恋爱关系。2005年4月21日16时许,小玉因与被告在其住处内发生感情纠纷,从该房客卧室窗口跳楼自杀。2005年4月2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小玉符合高坠死亡。2005年8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向原告韩某做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此外,被告还与小玉签订有三份分手协议,对双方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进行了相关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案件,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本案中,小玉跳楼自杀     系其因感情遭受挫折后,未能采取理智、冷静态度处理所致。在小玉跳楼前,被告与小玉因感情问题发生的争吵并签订三份分手协议的行为,不应认定是被告对小玉的侵权行为,与小玉的跳楼自杀也无必然因果关系。而且被告并未故意追求小玉跳楼身亡的后果,在小玉跳楼过程中也进行了救助,并未放任小玉跳楼后后果的发生,所以被告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被告自愿给付二原告五万元补偿金的意见,法院则不持异议。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