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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向法庭出示婆婆日记本作证 婆婆索要精神损害费被驳

时间:2010-11-25 10:0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张老太太的儿子与媳妇打离婚官司时,张老太太的日记本居然被儿媳拿来作证据当庭出示。张老太太将儿媳告上法院,索要精神损失费。5月18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张老太太的请求。
       张老太太起诉称,儿媳要与儿子离婚,提起了诉讼。在该离婚案的审理过程中,儿媳以自己在日记本中所记的有关内容作为证据,并将该日记本向法庭出示。由于儿媳偷看了自己日记内容,并将日记内容给其律师看了,还向法庭出示,致使自己心神不安。张老太太认为这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故起诉要求儿媳立即返还日记本,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作为被告的儿媳在法庭上说,日记本不是偷的,是误拿的。丈夫当着婆婆的面打我,我带着儿子回娘家。我们屋子里有一个专门放我儿子东西的抽屉,我直接把里面的东西倒在一个袋子里。后发现了这个日记本,误以为是丈夫的,出于好奇翻了翻,上边也没有名字,看了之后才知道是婆婆的。日记里面有一些话可以证明夫妻关系和婆媳关系的情况,在征求了律师的意见后,我才在离婚的庭审中提交日记本的。儿媳当庭将日记本归还给了张老太太。
       丰台法院认为,张老太太要求儿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实儿媳持有及使用日记本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张老太太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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