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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上44桶XO酒“蒸发”厂商赔4万

时间:2010-11-25 10:0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朱某为弟弟的婚宴购买了44桶xo酒,谁知这些酒竟在婚宴上唱“空城计”,觉得丢尽面子的朱某将生产商告上法庭。6月7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某葡萄酒有限公司赔偿朱某货款3.87万元;其他损失200元。
        2004年8月,朱某购买了安徽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喜xo酒11箱44桶,每桶净含量1500ml,包装桶的材质为木料。2005年10月1日,朱某在弟弟婚宴上,欲使用该酒时,发现内外包装均已发霉,桶内之酒所剩无几,无奈之下只能用洋酒取代,由此使其丢尽面子。事后,朱某即向销售商及生产商反映,销售商及生产商均派员前往并确认渗漏现象存在。同年12月,朱某向上海市酒类专卖局投诉。之后,因对造成渗漏现象的责任各执己见,朱某诉至法院。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朱某诉称,其购买的由被告生产的44桶xo酒,共计价值3.87万元,在使用该酒时,发现内外包装均已发霉,桶内之酒所剩无几,应是橡木酒桶密封不好造成挥发所致。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酒款3.87万元及其违约金、储存款、精神损失费计1.4万余元。
        被告则认为,朱某所购产品是经过其严格检验后才销售的,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该产品出现的的问题,是朱某储存不当所造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对其生产产品的储存、保管方法未在外装的箱体上予明示。原告购买后,按一般储存方式存放,并无过错,故原告对造成酒的渗漏无保管不当的责任;且原告在发现渗漏现象后,已在合理期间内通知了销售方和被告,故被告所辩称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之意见,不能成立。同时,被告也未能证明造成渗漏的责任在于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酒款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储存款、精神损失费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为处理本纠纷确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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