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福兰德酒楼“婚宴撞上丧宴”,新郎孙某在饭店起诉他付清婚宴费的同时,以饭店侵害了他的人格尊严权为由反诉饭店,索赔20万元精神损失费。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该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支付酒楼的餐饮费,酒楼方赔偿孙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判决下发当天,孙某未到庭审现场,双方代理人未明确表示要上诉,均称“要回去考虑考虑”。 庭审焦点一:酒楼是否预定丧宴 孙某诉称,在他举行结婚庆典的当天,有两批“办丧方”在没有丝毫阻拦的情况下涌入福兰德酒楼大厅,并全都由服务员领到写着“已预定”的座位坐下。服务员给他们拿来一壶茶水,不仅给他们倒上,还给他们拿了瓜子。这些人就在那吃瓜子,喝上了茶。 酒楼方辩称,“办丧方”闯入酒楼是无法预见的,属意外事件,当时酒楼门口贴有喜字,通常情况下丧方看到有办喜事的是不会进入的,对于丧方的进入酒楼是不能预见到的。当时酒楼的服务员为了不影响婚宴的客人,未给予接待,将他们请到另一处酒楼,并出具往返打车费用。 法院认为,孙某一方所提供的证人均为其亲朋好友,且所有的证人在法官问及“丧宴桌数”、“是否摆有预定字样”、“桌上是否摆放凉菜”等关键问题上,证言不一致。故不予以采信。 庭审焦点二:当事人所受精神损害程度 孙某诉称,因为婚宴中出现了意外状况,新娘的爷爷气上加病去世,奶奶也住进了医院,以及“致使我妻子因此事提出要与我离婚,使我受到了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并患上了癔症。”孙某出具了通州区中医院、潞河医院、北京安定医院等就诊的门诊手册、处方药费单据及网上下载的关于癔症的资料。 酒楼方为证明自已尽劝阻义务、没有违约以及孙某身心状况良好,提供了中央电视台播放的孙某与其妻举行婚礼的喜庆、欢乐的情景、二人在通州区运河广场放风筝的录像资料和拍摄的照片。 法院认为,孙某称因此事他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并患上癔症、其 妻亦提出离婚要求等严重后果,结合录像资料中孙某婚礼进行时的表现、两人一起放风筝的情形以及孙某提交的其妻于2005年2月5日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提到“在咱们结婚没几天,我爷爷就去世了,接着我奶奶就病了”的内容与新娘的爷爷于2005年2月16日因病死亡以及奶奶自2005年3月7日至3月28日在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医院住院的处方笺等事实相互矛盾的诸多疑点,且孙某并没有提交因此事其已患上癔症的明确诊断证明,故对于他称自己精神上已受到严重打击的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判决,孙某给付北京福兰德餐饮有限公司剩余就餐费2361元、赔偿福兰德转盘损失费40元,福兰德赔偿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诉讼费131元,由福兰德负担25元,孙某负担106元;反诉费5510元,由福兰德负担90元,孙某负担542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