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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试管婴儿案”审结

时间:2010-11-25 10:0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某诉佳木斯市烟草专卖局、曹某侵权赔偿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至此,令中央、省、市多家媒体关注的“试管婴儿案”终于尘埃落定。  
        王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原有一子,但1998年其子不幸意外身亡。由于王某双侧输卵管堵塞,不能再生育,夫妻二人在1999年受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的启发,决定作“试管婴儿”,并先后去北京、上海、沈阳等地寻求作“试管婴儿”。最后,二人决定在沈阳二o四医院作“试管婴儿”移植术。自1999年末以来,王某和徐某二人多次往返沈阳二o四医院,最终于2001年3月7日在该院作了“试管婴儿”移植术。术后,二人按医嘱,两周后回当地医院作物理化验。2001年3月23日,王某在佳市某医院作了尿单克隆hcg化验,其结果呈阳性(早孕)。
        同年3月末,王某乘车去佳木斯市元宝山公墓为其父亲上坟,在返回至郊区沿江乡东兴村时,被佳木斯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拦截,要求检查原告车箱内是否有走私香烟。被告曹某让王某下车接受检查,王某拒绝,曹某遂将王某拽下车。由于路滑,王某摔倒在地。当王某起来后,拿出手机准备给家人打电话,曹某不允许,并将其手机抢下。王某遂与曹某撕打起来,撕打中王某先倒下,曹某随之倒在王某身上,其膝盖顶在王某的腹部,王某感到腹部疼痛厉害,用手一摸,血流入裤内。
        在王某的请求下,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将王某送至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稽查大队人员将王某开车司机的钥匙夺下,打开后车箱检查,结果没有走私烟,遂将钥匙还给司机。王某以“先兆流产”诊断在医院治疗18天。在治疗期间,王某的尿化验、b超物理诊断都证明其没有怀孕。血的单克隆hcg化验送往其他中心医院化验结论<10(正常值为<15),此结果说明王某没有怀孕。在住院期间,王某称上厕所时有块状物掉入侧所(该厕所的水是流动的),其丈夫派人去厕所查找,但未找到。由于王某子宫流血不断,经系主任与其本人商量,对其进行了刮宫术,并取出内膜组织作病理切片。该病理切片经当地某医学教授诊断为“部分内膜组织呈脱膜样变”,该结论只能证明黄体铜作用上子     宫内膜,不能确定是怀孕了。
        后王某与徐某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烟草专卖局、曹某二被告赔偿住院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0余万元。
        事件发生后,被告曾委托市级及国家某著名医科大学对王某的“试管婴儿”是否怀孕进行鉴定,其结果是不存在妊娠。在诉讼过程中,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司法鉴定程序,委托国家级司法部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结论为“王波于2001年3月27日妊娠依据不足”。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在沈阳204医院作“试管婴儿”事实存在,2001年3月27日被告在行政执法中将王某伤害事实成立。本案焦点是王某所作的“试管婴儿”是否怀孕,对此问题应依据国家级司法部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即“王某于2001年3月27日(外伤时)任娠依据不足”予以认定。为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支持王某受伤害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经济损失,和被告返还王某的手机。
        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佳木斯市某烟草专卖局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6219.50元;被告佳木斯市烟草专卖局返给王某手机一部,如不能返还按发票4000元赔偿;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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