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父亲用女儿的名义与银行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和贷款抵押合同,获得贷款17.8万。后因贷款人未能如约还贷,银行将父亲和女儿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父亲向银行偿还债务。 2003年8月19日,倪生以女儿晓雨的名义与光大银行市北支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晓雨向银行借款17.8万元,用于购买现代轿车。借款期限自2003年8月26日至2008年8月26日,分60期按月等额还款3406.58元,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四点六五计算。未按约还款,则将征收逾期贷款利息。若发生连续3个月未还款,银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当天,倪生还以晓雨的名义与银行还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将所购置的现代轿车bh7200m(沪dq7186)设定抵押权,倪生也将该轿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然后才从银行获得放贷17.8万元。 2004年2月起,倪生就不再按约偿还贷款。同年7月下旬,银行向晓雨出具提前收回贷款告知书。倪生在告知书上签署由自己还款的承诺。截止2005年8月22日,购买该车辆已拖欠银行借款本金16.49万余元、利息1.5万余元。 在2005年8月22日,光大银行市北支行起诉到法院,将晓雨和其父亲倪生推上被告席。银行诉称,在2003年8月19日,银行与晓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向晓雨放贷17.8万元,现对方严重违约不再按约定还款,银行根据其父倪生的担保承诺,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归还本金和利息,判决银行实现车辆抵押权折抵上述费用,不足部分仍继续清偿。 法庭上,女儿晓雨辩称自己领取身份证后,平时都由父亲在保管。自己从未借款购买过汽车,也不知道父亲在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向银行借款购车,与银行签署合同上的签名非自己所为。而父亲倪生承认借款、购买汽车和合同上的签字均系自己所为,女儿对此并不知晓。 审理中,法院获悉父亲倪生因犯有贷款诈骗罪,刚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半, 并处罚金20万元。经鉴别,银行也承认合同上的签字,不是晓雨的笔迹,排除了晓雨签字的可能。 法院认为,父亲倪生未经女儿晓雨的许可,以女儿晓雨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这不是晓雨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晓雨不应对借款行为等承担责任,而由其父亲倪生承担。根据双方所签署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和《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约定,倪生没有按月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做出全部支持银行起诉的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