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婚姻法规 婚姻动态 结婚知识 离婚知识 婚姻效力 家庭关系 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同居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法论文婚姻法案例 夫妻债务 婚姻调查取证 家庭暴力 离婚房产 协议离婚 离婚手续 重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起诉书 计划生育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婚姻 > 婚姻法案例 >

婚博会滥用主持人肖像 中国商联等六被告担责

时间:2010-11-25 10:0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前段时间在北京搞得红红火火的婚博会为将要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信息,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然而,“婚博会”刚刚落下帷幕,一场由婚博会门票引起的肖像权纠纷又起烽烟。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肖像权官司,判决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北京能博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顺天润商贸有限公司六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元。
        原告叶先生诉称,原告是著名职业模特及湖北电视台时尚节目主持人。2005年8月12日至14日,由商业联合会、社会工作协会主办,能博万公司、商业信息中心承办的“2005中国婚博会第二届北京结婚展”(以下简称婚博会)在北京展览馆举办。该次婚博会门票上未经原告的允许,擅自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分别于2005年6月27日、2005年7月28日以整版篇幅为该次婚博会作了广告。新浪公司在其“伊人风采”栏目也为该次婚博会做了广告。这些广告上未经原告的允许,擅自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由于广告刊登的是原告与女模特拍的婚纱照,原告叶先生的女友的父母看到广告后,认为原告品行不端,坚决反对原告和女友即将举行的婚礼,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打击。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北京能博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顺天润商贸有限公司六被告共同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公开赔礼道歉;因原告系模特,六被告使用原告的肖像并未付费,故应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商业联合会、社会工作协会、能博万公司、商业信息中心辩称,被告方举办婚博会所使用的叶先生的模特婚纱照是演出形象,属于艺术照片,不涉及肖像权的问题。该照片属于集体肖像,叶先生不能单独主张权利。被告方使用该婚纱照片没有侵权故意,是正常使用模板的行为,该照片系婚博会承办单位从北京中关村海龙大厦购买的《婚纱影楼模板库》一书中所附的光盘资料中依据婚纱款式随机选出的。而且婚博会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社     会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被告方邀请参展单位参加婚博会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和新浪公司均认为,两家单位对婚博会的报道都是公益广告,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而且婚博会主办单位均对向两家单位提供的全部信息承诺合法无误,因此婚博会的其他活动和两家单位无关,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叶先生对两家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此次婚博会是否属于营利性活动不能仅仅从带有“赠”字字样的门票和个别参展单位的免费来判断。婚博会本身的门票就分别有赠票和售票之分,而且在婚博会现场存在大量婚纱影楼、婚庆公司等营利性单位提供相应服务、进行营利性活动。由此可见,就整个婚博会来说,是存在营利性行为的,其主要服务和项目也是由营利性单位提供的。商业联合会、社会工作协会、能博万公司、商业信息中心使用叶力照片的行为,客观上为这些营利活动提供了宣传。因此,主办方未经叶先生许可使用叶先生的照片具有营利之目的,已经构成了对叶先生肖像权的侵害。
        而对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和新浪公司而言,尽管其主张其不是婚博会的举办单位,其为婚博会做广告是免费的公益广告,但基于被告没有提供该广告免费的证据,且法院认定婚博会是营利性的活动,因此被告为婚博会做广告亦是为这些营利性活动做宣传的行为。
        综上所述,由六被告主办、承办和协办的婚博会整体上是以营利性活动为内容的,客观上为参展单位的营利创造了条件,因此为此次活动使用叶先生的照片制作门票和宣传广告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对叶先生肖像权的侵害。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