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醉酒后的骑车人郭先生从小区的一个陡坡冲下后,与停靠在路边的该小区清洁作业车相撞倒地身亡。郭先生19岁的女儿小乐(化名)为给父亲讨个公道,和奶奶一起把驾驶专项作业车的司机和该小区物业公司告到法庭。2月9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天上午,小乐及其奶奶没有参加法庭庭审,而是由三位代理人出庭,其中一位代理人是郭先生的姐姐。原告向被告当庭索要40多万元的赔偿金。 原告小乐诉称,2004年12月2日下午2点20分,其父郭先生骑着自行车行至丰台区长辛店某小区一栋楼前时,与被告公司的一辆专项作业车相撞,其父倒地死亡,自行车撞坏。小乐和奶奶认为,对此事故,被告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答辩到,被告负责驾驶的物业公司清洁作业车正常合法地停靠路边。我下车检查污水井情况,完全是正常的工作,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联系。我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 第二被告称,被告公司的清洁作业车是在本公司自管的封闭小区内从事物业服务的工作用车。事故发生时,该车是在正常作业中停靠路边,与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直接责任。郭先生醉酒后,骑自行车逆行顺马路陡坡冲下,直接撞到正常停靠在路边的清洁作业车上死亡,属本人违反交通规定而导致的死亡事故。此次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郭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公司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法庭查明,肇事车辆已停驶。同时,发生事故时,该车车牌不是该车本身的车牌。对此,被告辩解到,该车是借用企业的,情况不清楚。 原告代理人认为,第一被告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从过错程度上看,他有四项违法行为:1、在陡坡上停放机动车辆,而距事发地点五米内就有一个安全停车地带。按照道路交通有关法规规定,在陡坡下停车必须在陡坡30米外,而被告没有遵守这个规定;2、被告在路上停车后擅离车辆,也未设置警示标志;3、挪用机动车号牌;4、驾驶停驶机动车上路。而且,停靠车辆附 近根本没有污水井,证明被告并非在正常作业。相对来讲,死者郭先生虽然当时是醉酒骑车,但他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应起次要作用。原告代理人认为,丰台交通支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死者负主要责任”的认定有误,对此次事故的描述应该被界定为“由于违章停靠引起的恶性交通事故”。 小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也讲述了小乐的近况:“正在上高二的小乐从事发后一直处在痛苦之中。她有严重的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父亲的死使她病情急剧恶化。其母收入微薄,父亲的去世也使她今后的治疗、学习和生活都成了难题。” 代理郭先生母亲出庭的郭先生的姐姐在陈述时,情绪很激动。她哭诉说:“弟弟死后,我70多岁的母亲半边身子都瘫痪了,我们都不敢到事故现场去。我母亲没有工作也没有退休金。”在听到被告说对她母亲的赔偿只能按照北京市平均年龄75岁算时,郭女士的情绪更加激动,她问被告:“按你这么说,那我母亲就只能活到75岁,过了这个岁数就得往火葬场送吗?!这太没有人味了!” 被告告诉法官,该小区是有保安24小时执勤的全封闭小区,则小区内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的范畴,在这个前提下,原告所提出的意见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该清洁作业车没有驶出小区,就不能算作“上路”,而且该车是物业公司从其他厂子请来的,其车牌与原车不符物业也不清楚。在事故发生后,物业已经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了死者1万多元现金,如今原告提出这么高数额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接受调解。 双方辩论完毕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