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认为自己脑瘫系医院医疗事故造成,张曦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医院赔偿张曦医疗、残疾者生活补助、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4.76万余元的判决。 2001年9月23日6时,张曦的母亲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兆临产。24日3时40分医院将张曦的母亲送入产房待产,8时10分应用催产素引产。8时30分因仍未出现胎头披露,医院检查后考虑胎儿宫内窘迫,持续性枕后位,经家属签字同意后行产钳助产术。8时55分张曦被分娩出。张曦出生后5小时拍胸片显示双肺纹理增粗,右上肺可见高密度影,提示右肺肺炎,医院建议张曦转院治疗,张曦家属拒绝并签字如下:继续观察,暂不转院。24日21时,医院因考虑张曦新生儿肺炎,将张曦转儿童医院继续治疗。经诊断,张曦患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头颅血肿,于2001年10月12日出院。后张曦多次到儿童医院、协和医院等多家医院就诊,均诊断张曦患缺血缺氧性脑病,脑性瘫痪。张曦至今仍在接受康复训练。 2002年11月,张曦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在近5个小时的待产中,医院没有严密观察产程,家属多次提出剖宫产,得到的答复是夜里没有剖腹医生,要剖腹得等到白天。24日7时30分,经医院研究认为已经错过了剖宫产的时机,不能自己分娩,只能实行产钳助产术。产妇被迫接受了这种手术。胎儿于8时55分娩出,窒息5分钟,经抢救恢复了微弱的呼吸。医院未对张曦进行必要的、细致的监护和检查,仅给输氧2小时即停止,并诊断患肺炎。同日21时,家属发现张曦间断抽搐的现象加重,主动提出转院,医院仅提供了一张简短的病历摘要,未按规定进行转院必要的程序和护送。张曦入住儿童医院时,已属浅昏迷,持续多日处于病危状态。 张曦认为,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诊疗常规予以正确的诊断和处治,造成他发育迟滞,并伴有严重的后遗症,因此请求确认属于医疗事故;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张曦医疗、住院伙食补助、陪护、残疾生活补助、交通、雇工护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鉴定等费用共计54万余元;一次性赔偿张曦每年13万余元的终身后续治疗 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审中,经双方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相关单位对张曦脑瘫的发生与医院产程处理不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认定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对事故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患方对此应负次要责任。 张曦不服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后经北京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张曦脑瘫的发生与医院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未采取相应处理有一定因果关系,应负主要责任。因胎儿“宫内窘迫”非医院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存在自身因素,故对产后的不良后果不能完全认定为院方责任。考虑医院过错给张曦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可适当提高赔偿比例。患方今后康复治疗费用应在实际发生并被确认后支付较为适当。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