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已过不惑之年的钱女士在向北京牵手相识相恋婚介服务中心共交纳了近2.6万元的婚姻介绍费后,等来的不是如意郎君,而是婚介服务中心的人去楼空。日前,钱女士将该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原告的婚介费。 原告钱女士诉称,她作为一名单身女士,在2004年11月4日从京城某著名报刊上看到被告公司所刊登的一则征婚广告后,见有一名男士符合原告的择偶条件,即与被告公司取得了联系,被告公司要求原告交纳了3000元的入会费,并承诺将原告所选择的男士给原告介绍成功,不成功退费。后当原告要求见面时,被告公司又要求原告交纳7000元见面费,并告知原告报刊上刊登的那位男士姓周,57岁,腿脚有点毛病。当原告再次要求见面时,被告公司又要求原告交纳5000元广告费,理由是姓周的男士的广告费由原告支付,并保证原告与姓周的男士婚姻成功。原告随即询问以后是否还会交费,被告公司答复不用再交费了。当原告向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催问何时见面时,被告公司再次要求原告交纳5000元提档费,并且不交不行,原告无奈只得又交了。 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方终于安排了一男士与原告见面,但不是报刊上所登的男士,不姓周而姓王,不是57岁而是50岁。原告非常气愤,感觉上当受骗了,要求被告方退费,但被告公司不予退费,并称如原告再交5000元,就给原告介绍一个合适的珠宝商,原告考虑已交纳了许多费用,也许这次能够介绍到个好男士,遂再次交纳了5000元。但原告交纳费用后,被告许诺的珠宝商仍未见到。原告问被告公司珠宝商的去向,被告公司答复:“你们不是一个档次的会员,无法见面”,并让原告继续交纳5000元赌一把,承诺半年之内保成功,否则退费。因原告未交纳这笔费用,被告自此对原告不闻不问。2005年1月1日,被告公司又要原告交纳900元,原告无奈照办了。原告后多次找被告要求退款,被告公司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脱。直到2005年4月10日,原告来到被告公司,发现被告公司竟然人去楼空。至此,原告感觉完全上当受骗了。 原告认为,无论公司还是公民个人,在参加民事活动时,都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被告以各种名 目收取巨额婚介费,但未真正为原告服务,被告的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婚介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