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小兵的母亲以自己无力抚养孩子为由,状告小兵的生父贺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小兵由贺某抚养,而贺某的法定代理人则以贺某位精神病人为有,拒绝扶养小兵。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小兵继续由李某抚养。宣判后,法官叮嘱李某尽快给还是“黑户”的小兵申报户口。 李某和贺某于1984年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小兵。后李某、贺某于1994年离婚。由于孩子当时年纪尚小,法院判决小兵由孩子的母亲李某抚养,贺某每月支付抚育费50元(后增加到每月70元)。现原告李某表示无力抚养孩子,请求法院将小兵变更给被告抚养。 贺某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之母)表示,贺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尚需别人照管,根本无力抚养孩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年事已高,并患有糖尿病,也无力抚养小兵。 最后,法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小兵继续由原告李某抚养。 原、被告的儿子小兵现在已16周岁,长期和原告李某生活在一起。李某一直没有给小兵申报户口,小兵实际上成了“黑户”,这给小兵的升学和就业带来了很多困难。宣判之后,法官向李某解释了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叮嘱原告承担起作为母亲的责任,尽快为小兵申报户口,以利于孩子的升学和就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