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因婚介所为自己提供的服务与当初的承诺严重不符,倪小姐向法院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倪小姐与婚姻介绍所之间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婚介所返还倪小姐服务费390元。 2002年6月7日,倪小姐来到某婚姻介绍所下属的兆丰园分部,在缴纳了780元服务费后,成为其中的一名会员。按照双方的约定,婚介所将为倪小姐提供两年的服务,无限次介绍,并在媒体上刊登三次征婚广告;此外,倪小姐还可以免费参加婚介所组织的精英组交友等活动。而倪小姐则在觅偶要求一栏中填下了“人品正直善良,有一定经济基础,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发展前途,最好是经商的未婚、未育先生”的字样。随后几个月,婚介所陆续为倪小姐介绍一些对象,并在《生活周刊》上刊登了一次广告,但倪小姐始终没有找到中意的对象。2002年11月开始,婚介所未再继续介绍他人给倪小姐认识,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了2004年3月,在倪小姐的要求下,婚介所重新恢复了介绍服务,但此时倪小姐已对婚介所产生了不满,她以婚介所服务不规范,与“觅偶要求”不符,有违于诚信原则为由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与婚介所的合同,婚介所返还服务费,赔偿自己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庭上,婚介所列举了自己为倪小姐介绍的对象名单,证明自己确实按要求提供了服务。婚介所同时反映,之所以会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未提供服务,是基于倪小姐自己的要求,她当时正处于恋爱之中。倪小姐对此予以了否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介所在服务期内,有近一年半的时间未为倪小姐提供婚姻介绍服务,且仅为倪小姐刊登了一次征婚广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婚姻介绍服务是一种与人身有关的服务合同,倪小姐是基于对婚介所的信赖而与其订立合同。现由于婚介所的不适当履行,致使倪小姐对其履约诚信产生合理怀疑,倪小姐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婚介所提出其中止服务系倪小姐自己要求的辩解,因未能举证,法院难以采信。鉴于婚介所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故对倪小姐要求退还服务费的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n bsp;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