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与父亲离婚后的母亲拒不支付抚养费,十岁女儿将生母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女儿伍某2002年至2004年的抚养费1500元。 原告伍某和被告刘某系母女关系,2000年10月15日,原告父亲与刘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伍某随父亲生活,被告刘某每年给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而刘某在按照协议给付了女儿伍某2001年500元抚养费后,就再未支付。原告在多次向母亲索要抚养费无果的情况下,遂于2004年10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给付2002年至2004年的抚养费1500元。法院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