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河南省一对小夫妻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而且,原告在起诉离婚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3月3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的婚姻无效。 2003年4月27日,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某村男青年杨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孙某相识。杨某出生于1985年8月10日,被告孙某出生于1983年8月15日,双方在河南省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004年10月25日,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宣告某与被告孙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在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到某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且至起诉之日,原告杨某仍未达到法定年龄,依法宣告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在某县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