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乐陵市黄夹镇一个最偏远的农村——李寿村,现年78岁的李思恭和82岁的王书奎夫妇,越来越感到自己年迈、不中用了,可更让他们感到寒心又窝火的是:36年前从大哥家里过继来的一个儿子,原本指望着来给养老送终,如今养子不仅断了对养父母的赡养,竟连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也不认了。 (一) 李思恭原是兄弟两人,六十年代“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大哥过世,撇下了三个儿子,这年老大李永昌13岁。转眼到了1966年,李永昌23周岁了,按照当时农村习俗,他早就应当娶媳成家了,可李永昌家母子四人住着窄窄的三间小坯房,按照李永昌后来在法庭上的说法“我兄弟三人生活条件比较差”,谁家的闺女肯愿意下嫁给他呢?终于有一天,一个本家亲戚找上门对李思恭说:“你若收养李永昌的话,我给他说个媳妇。”因为李思恭家有四间北屋和四间南房,膝下只有两个女儿。李思恭夫妇找到李永昌的母亲,结果两家想到一块去了。1967年农历6月22日,李思恭出钱、出物,给李永昌娶进了媳妇,并腾出自己两间北屋和两间南屋给新婚夫妇居住,从此李永昌仍叫李思恭叔叔,而李永昌的妻子称呼李思恭为公爹,两家在一个锅里吃饭,共同生活了6年。这期间,李永昌夫妇生育了两个男孩,大孩子李建华天天跟着李思恭的老伴王书奎睡住在一起,三代同堂的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1972年春,李思恭按照农村父子分家的风俗做法,给李永昌买了一套炊具,两家开始分灶吃饭,但仍然居住在同一个院子里。1976年春,李永昌用叔叔李思恭拆四间南屋的檀条、砖,在现住北屋的后面盖了四间新房,并由叔叔的院子里搬出,住进了新房。1986年,叔侄两家共同翻建了四间北屋,由于各自出资多少问题,叔侄之间发生了矛盾。1991年,李永昌又翻建了自己1976年建的住房,并归李建华结婚居住。从此李永昌夫妇到别外借他人房屋居住 并时常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叔侄两家吵闹得不可开交。据李永昌后来在法庭上哭诉,李思恭曾砸过李永昌家的饭锅、将李永昌的被卷抛进水塘里,并在大街上追赶着李永昌打骂。而李永昌也处处别扭、刁难着李思恭。1995年春的一天,李永昌的大儿子李建华正帮着李思恭浇地,被李永昌看见了,他上前一把将浇地用的带子扯了,并追打大儿子,嘴里气乎乎地对李思恭说:“你让你孙子浇地,让我没房住。就不能抽空儿商量我的住房问题吗?”李思恭也大嗓门儿地嚷道:“你住房的事,我管不着!”个性都很倔犟的叔侄二人,关系越来越僵,最终反目成仇。 在村民的眼里,李永昌就是李思恭的养子。为了让这对养父子重修旧好,村干部、左邻右舍及亲友们都曾做了大量的说和工作。1995年8月,在各方面劝说下,李思恭再次腾出两间北屋,让李永昌重新搬进居住,两家又生活在同一个小院里。1996年8月11日,经村干部调解,李永昌同意每年给李思恭一定的面粉、蜂窝煤、食用油等生活用品作为赡养物品,但第二天又反悔了,他说这日子实在没法子过了,并喝了农药、住诊所治疗,从此众人再难插嘴调处,李永昌也不向李思恭夫妇尽赡养义务了。 (二) “我老两口要吃饭啊,我不能再和李永昌一块住了,经常惹气生。”1997年2月13日,大年除夕到来之际,时年68岁的李思恭和74岁的老伴,万般无奈,迎着风雪到当地人民法庭状告李永昌。法庭当天审理并主持了调解,李思恭夫妇和李永昌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李思恭夫妇已丧失劳动能力,其承包地由李永昌耕种并负担承包费;李永昌每年给李思恭夫妇面粉640斤、玉米200斤、豆子50斤、1000块蜂窝煤、10斤食用油;李思恭夫妇患病时,看病用钱由李永昌负担。调解协议生效后,李永昌自1997年7月1日起,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达六年之久。 &n sp;然而,这对养父子住在一院子里,之间吵架拌嘴的事依然不断。也许李永昌感到自己年老了,继续赡养两个老人实在有些吃力。为了寻求解脱家庭纷争的“钥匙”,高小毕业的李永昌开始学习钻研起法律知识来。2003年5月,李永昌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已经生效六年的调解书,解除与李思恭夫妇之间赡养义务关系。经法院审查发现,李思恭两个已婚的女儿作为本案法定当事人,在原审审理和调解协议中确实都被漏掉了,遂依法裁定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件进行再审,中止了原调解书的执行。 2003年12月27日,乐陵市人民法院开庭再审认为,李思恭、王书奎夫妇与侄子李永昌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由于李永昌被收养时已经是成年人,李思恭夫妇在李永昌未成年时并未尽抚养义务,原审调解书约定由李永昌一人尽赡养义务,显失公平。李思恭的两个女儿是法定承担赡养义务的人,也理应尽到赡养义务。遂作出(2003)乐民监字第2号判决:李思恭夫妇的承包田由李永昌耕种并负担承包费;李永昌每年给付李思恭夫妇的面粉减为300斤、玉米100斤、豆子50斤,两个女儿分别给付两老人面粉170斤、玉米50斤、食用油10斤、蜂窝煤球500块;两老人有病就医费用,由养子李永昌和两个女儿承担。 (三) 一审判决后,李永昌仍然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收养关系错误为由,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从李寿村到黄夹镇20多公里远,从黄夹镇到乐陵市40多公里,而从乐陵市到德州市又有150公里远。考虑双方当事人都年事已高,到德州市往返一趟路途遥远、多有不便,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审判监督庭决定组织法官到李寿村里开庭。 “中院法官来开庭了!”2004年7月27日,陈玫庭长率领高继军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来到李寿村,他们选择一处新建成 尚未居住的农房作为临时审判庭,挂起国徽就地开庭,审判庭外的小院子里人头攒动,挤满了前来旁听的男男女女、老老少少。 “我和李思恭是叔侄关系,在法律上侄子没有赡养叔叔的义务,原审认定我们存在事实上收养关系是错误的!”李永昌作为案件的上诉人首先在庭上陈述上诉理由和要求,他说叔叔对他没生没养,是自己长到23岁;叔叔为其操办婚事,完全是基于叔侄关系和对侄子的扶助,并不能因此形成养父子关系;在原审法庭调解时,由于自己不懂法,才错误地认可了收养关系,并与李思恭签定了赡养协议,要求予以撤销。 李永昌的委托代理人也辩解说:本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不符合法定条件,收养关系并不成立。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是无子女的人,而本案李思恭生有两个女儿;被收养人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李永昌被收养时已年满23周岁。即使李思恭和李永昌是旁系血亲,收养可以不受年龄的限制,但收养人也必须是无子女的才行。再从形式要件上看,当初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协议,没有经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更没有在公安部门进行户籍登记。至于李思恭在原审中举出的《李氏谱书”》中载明“过继李永昌为嗣子”的内容,纯是一种封建陋俗,依法不应保护。 作为被上诉人的李思恭夫妇,在法庭上不仅痛斥李永昌忘恩负义,而且针锋相对地解释说,当年过继李永昌为养子时,两家之间曾依照风俗写有“过继书”的,只是后来在文革破四旧时烧掉了,参与订立过继书的人也已经去世了,现在手头上仅有李氏谱书和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和部分村民证言。 在原审卷宗中,有一份盖有李寿村委会的《情况证明》,称:“一、李思功于1966年收养侄子李永昌;二、1967年由李思功给李永昌办理结婚;三、共同生活36年;……”村支部书记李会臣说:“养子毕竟不是亲子,养父子在一起过日子,容易生发些疙疙瘩瘩,天长日久,宿怨愈深,两家矛盾才激化到今天这种对簿公堂的地步。”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们曾利用休庭的间隙,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李思恭夫妇提出两种解决意见,一种是李永昌一人承担赡养义务,养父母百年之后,房产全部归李永 一种是与李永昌解除收养关系,由李永昌给付李思恭两万多元的经济补偿。对此,李永昌均拒绝接受,调解工作遂无果而终。 当天,德州中院当庭作出口头终审判决:驳回李永昌的上诉,维持乐陵市法院(2003)乐民监字第2号判决。 法庭认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永昌过继给李思恭的行为,虽然发生在现行《收养法》生效之前,但没有与当时禁止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符合当时的民间善良风俗,且村民、村委会都认为他们是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件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法院认为李永昌与叔叔李思恭夫妇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李永昌依法应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审判长高继军在当庭判前评断中宣讲的一番话,更让各方当事人和旁听的村民们感到语重心长。他说:“双方当事人的身世和遭遇都令人同情和关爱。特别是被上诉人李思恭富有传统家庭美德,在长兄过世后,主动为成年的侄子担负起操办婚事的义务,并给提供了结婚用房等条件,花费了较大的精力和多年积蓄,履行了一个养父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作为养子的上诉人李永昌理应知恩图报,尽心善待、赡养养父,使养父感受到亲人的关怀和家庭的温暖。这既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也是社会道德和做人的良知所要求必须做到的。现在,虽然被上诉人李思恭还有两个亲生女儿,作为养子的李永昌也年近花甲之年、在经济上不很宽裕,但是,也不应该拒绝赡养和照顾养父母,而应在今后象养父冷李思恭一样,乐于奉献,富有家庭美德观念,尽心善待年老的养父母,让老人有一个幸福美好的晚年。” 认真地聆听了判决结果和法官的一番细致的讲法说理,坐在上诉人席上的养子李永昌,当庭耷拉下了头发斑白的头…… 来源:中国法院网(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