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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已解除 赠物应返还

时间:2010-11-25 10:0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李某与男朋友解除婚约后却被男方告上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
      张某是2001年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订立了婚约关系的。嗣后,李某和自己的母亲通过双方的婚姻介绍人,收受了张某的钱物计款8000余元。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女方一直未将钱财归还张某。为此,张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财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系民间习俗,不受法律保护。李某收受的钱物已被双方间的婚姻介绍人证实,李某本人也承认了。由于李某收受张某一定数额、价值的钱财,给张某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为移风易俗及体现公平原则,李某应酌情返还。现因李某拒绝返还,法院遂将李某收受的物品折款进行处理,判决李某和其母亲返还张某5000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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