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只因为母亲把儿子的姓名改了,父亲就不同意再给付抚养费,为此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栏山法庭依法支持了儿子的诉讼请求。 张林的父母于1996年离婚,张林随其母亲一起生活,其父亲刘明每月给付抚养费70元。1998年10月10日经法院调解,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00元。随着张林年龄的增长,其父亲每月给付的1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张林现在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为此,张林再次起诉,要求其父亲增加给付抚养费120元和并承担教育费的二分之一。 刘明辩称,自己与前妻离婚时孩子的名字叫刘强,除非孩子改回原名,才能继续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林父母离婚后,其母亲擅自变更孩子姓名不妥,但张林仍是被告刘明之子,刘明应当对其尽抚养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