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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定居引出两妻争夫案

时间:2010-11-25 10:0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36岁的福建女子李书艳在申请办理随夫王克明赴港定居手续公示期间,忽然出现另一女子吴君烨向公安机关提出其为王克明的合法妻子,致使李书艳无法赴港定居。这晴天霹雳,究竟是怎么回事?经过一番深入了解,李书艳委托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吴君烨与王克明的婚姻无效。    
        痴情妻子盼夫团聚
        1987年11月14日,家住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20岁的李书艳与22岁的王克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李书艳随王克明迁入福建泰宁县生活,夫妻恩爱,家庭和睦,两人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并收养一子。
        时光一晃,转眼到了1997年,王克明获准随父母到香港定居,而李书艳则一人留在泰宁县生活,抚养四个未成年的子女,期间李书艳多次以会夫名义携子女赴港探亲,看到丈夫王克明一人在香港从事搬运工作,甚是辛苦,又无人照顾生活,李书艳多次申请赴港定居,以求尽快结束两地分居的夫妻生活。2001年夫妻二人携子女办理了有关亲子鉴定手续,就在一切材料准备就绪,李书艳满心欢喜要和丈夫团圆之际,2002年11月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却告知她,暂时不能出境,因为公示期间收到一女子吴君烨提出的异议书,称她为王克明的合法妻子,并寄来了她与王克明的结婚证件。
        在妻子的再三追问下,王克明终于道出了实情,让李书艳想不到的是王克明真的背叛了他们十多年的夫妻感情,就在李书艳心灰意冷准备离开之时,王克明忽然抱住她,跪在地上忏悔求她原谅,回头看看四个可爱的孩子,想起了夫妻多年甜蜜的生活,李书艳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争”回自己的丈夫。
        花心丈夫诡称重婚无奈
        看到痛苦万分的妻子,王克明不禁悔恨万分,想起夫妻多年来千辛万苦走过的路程,无奈向妻子道出了原由。
        2000年7月,老乡夏焰夫妇在深圳宴请他,席中王克明认识了夏焰的妻姐南昌籍女子吴君烨,言语中吴君烨大赞香港是个繁华     大城市,到香港去可享受大富大贵的生活。三天后夏焰再次设宴邀请他到深圳和吴君烨共餐,王克明经不住两人的频频劝酒终于醉倒,第二天醒来,他发现自己躺在吴君烨的床上,后悔不已,在吴君烨的哭闹下,他只好答应带她去香港生活。
        经不住再三催促,2000年8月王克明到香港婚姻登记处发誓申领未婚证明书,并在香港律师楼办理了宣誓声明书,同年9月30日他背着妻子李书艳与吴君烨在南昌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吴君烨的年轻、柔顺使得他不顾一切地在深圳某小区租房过起了“名正言顺”的夫妻生活。但好景不长,一年后,两人就出现了矛盾,特别是在吴君烨生下小孩后,两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压得王克明喘不过气,他只好选择逃避,近两年来与吴君烨来往次数甚少。
        受骗女子哭诉无辜
        而事实真的像王克明所说的那样么?2003年6月,吴君烨收到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李书艳诉她与王克明宣告婚姻无效的起诉书后,不禁思绪万千,她与王克明的相识恋爱、结婚生子仿佛还历历在目。她是在深圳打工期间,与王克明在火车站邂逅,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王克明就向她表达了爱意,经不住王克明的花言巧言,吴君烨落入情网。王克明发誓要娶她为妻,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吴君烨,看到王克明手持香港居民的未婚声明书,毫不犹豫地与他到南昌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的她曾感到是那么地幸福。2001年3月27日她怀着六个月的身孕第一次踏上香港的土地,高楼大厦、霓虹闪烁,她对自己和孩子的将来充满着幻想和希望。谁知王克明突然称,自己结婚十多年的妻子李书艳即将来港探亲,让吴君烨暂时到外躲一躲,等李书艳走后再接她回来。
        突如其来的打击使得吴君烨早产,2001年6月3日,吴君烨在香港联合医院产下一子,而此后王克明对她们母子便不闻不问,连基本生活费用都没有着落的吴君烨只好带着儿子离开了香港。在王克明的无情及李书艳即将赴港的事实面前,她向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寄去了她与王克明结婚及生子的所有材料。
        两妻一夫对簿公堂
    &nb     sp;   2003年9月10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李书艳诉被申请人王克明、吴君烨宣告婚姻无效案。
        法院审查后认为,王克明与李书艳于1987年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克明出具虚假未婚证明与吴君烨登记结婚,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依法宣告王克明与吴君烨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庭审理中,善良的李书艳表示愿与王克明共同承担丈夫与吴君烨所生小孩的抚养费用,看到默默少语的李书艳,吴君烨百感交织,她不愿再纠缠这段没有结果的情感,当庭与王克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所生小孩随吴君烨生活,王克明一次性给付孩子抚育费58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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