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而导致的离婚案件。 浚县农村女青年雷某与本市大其16岁的李某(再婚)相识一个月后便开始同居生活,一年后,两人补办了结婚证。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打架,雷某曾于1998年12月份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因不按法院通知期限交纳诉讼费用,被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雷某随即携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婚生子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从而结束了这段分居长达三年且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的婚姻。 来源:河南法院网(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