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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委托的特别规定

时间:2010-11-04 09:2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涉外委托的特别规定-上海律师

 

如果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外国人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且委托书是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              管辖问题 (1)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他们的定居国法律规定须有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那么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缔结地,夫妻任何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双方离婚,而双方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有国际所属国法院管辖,那么夫妻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夫妻任何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如果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但是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国外但没有定居,并且双方都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则夫妻任何一方想离婚的话,有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是港澳地区的同胞,但是在内地办理的,那么他们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6)内地公民和台湾同胞离婚,提起离婚的一方应该向内地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7)应诉管辖,只要没有对管辖提出异议,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8)管辖的冲突问题,只要符合条件,我国法院就应当法受理 2,              法律适用问题 (1) 离婚及离婚引起的适用受诉法院地法律 (2) 婚姻有效性的判定上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 离婚后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关系是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扶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关系 3,期限和送达 一,送达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和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所在国法律准许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自邮寄期满6个月,没有回证。但根据情况足以认定的,期满视为送达 (7)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二,其间 (1)答辩期为30天,并且可以申请延期 (2)上诉期为30天,并可以申请延期 (3)审理期限不受限制 (4)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 (5)当事人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一审的判决,裁定国内的为15天,国外的为30天(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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