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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的提法应当冷下来

时间:2010-11-24 21: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目前,在媒体上广为炒作或议论的一种所谓的新型,这就是“家庭冷暴力”。什么是“家庭冷暴力”?至今无法找到一个统一和权威性的定义。
    具有代表的提法或描述有这样几种:1、“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 。2、“家庭冷暴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与传统的身体伤害的暴力现象不同,多集中在精神和言语等方面。包括言语上的漫骂攻击,精神上的漠不关心,和性生活的冷落拒绝。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对个人财产的毁坏,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帐单等 。 

    此外,还有一个案例,也被有关专家学者称为冷暴力,并反映出一些不同认识和看法。其案例是:李某是经人介绍和丈夫王某认识的,王某在机关工作,李某也有着一份不错的工作。婚后不久,丈夫王某便以和李某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为由,搞起“婚外情”,长期不回家,即使回家也不与妻子李某说话,后来干脆与妻子分床而卧。这种状况 一直维持到孩子10周岁。尽管这样,李某都没有想到用法律解决婚姻问题,甚至当“第三者”发短信给李某,要求她从婚姻中退出时,李某仍然没有离婚的想法。  有关学者在评述这一案例时,有这样一段话:在一些家庭里,暴力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拳脚相加、头破血流,另一种更有伤害力的隐性家庭暴力让许多妇女“痛在心里口难开”。李某的丈夫长期不与其说话,不尽丈夫的义务,并公然与“第三者”交往,在精神上对李某造成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但李某竟然忍受了十几年,不能不令人叹息。 家庭暴力与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格格不入,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广大妇女可充分利用《宪法》、《》等法律来维权,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甚至可以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

    从上述各种观点和案例中,对冷暴力的表现形式和责任可归纳如下:不说话或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不接触或疏远;漠不关心对方;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用语言辱骂或威胁对方;分居;停止或敷衍性生活;对财产毁坏,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帐单;与第三者同居;等等。同时认为,冷暴力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冷暴力的提法缺乏科学性,我们是不赞成“家庭冷暴力”提法的。暴力的基本含义,就是武力的意思,是一种粗鲁、野蛮的武力行为。《现代汉语词典》对“暴力”解释为“强制的力量;武力”(《现代汉语词典》第42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其基本特征就是对他人实施强制力或武力行为。其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所谓冷暴力,就是凉对方、冷对方。基本特征就是对他人不理不睬。其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把这些不动手或只动口的行为,也称之为暴力,显然是不准确的。暴力就是暴力,不是暴力就不是暴力。什么冷暴力,实际上就是伪暴力、假暴力、非暴力。

    由于冷暴力的提法缺乏科学性,在实践中,容易混淆视听,制造司法混乱,削弱反暴力的立法价值,损害妇女权益的保护,可谓有百害而无一益。

    一、“家庭冷暴力”提法,容易混淆视听

    “家庭冷暴力”把所有的感情不和或感情上的不友善现象都视为暴力,实际上否认了现行立法中家庭暴力的特有内涵。可想而知,如果把不说话、不接触、漠不关心、懒于做家务、语言攻击、拒绝同居等都作为家庭暴力,实际上就成了一种泛暴力现象。那么,现行立法中的家庭暴力,就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了。其结果只能削弱现行家庭暴力的立法价值。

    二、“家庭冷暴力”突显了妇女的主体地位,有损妇女权益的保护

所谓的“家庭冷暴力”,其主体是不分体力的强弱,不分男女老幼,即不分弱势与强势的,即弱势人群都可以实施。这样弱势人群也都成为被反的对象了。而法律设立反家庭暴力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弱势人群,而冷暴力的提法,则成为反弱势人群自身。

    大家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妇女使用的所谓冷暴力要多于男人。因为妇女一般无法使用武力征服男方或发泄情绪,往往只能采取语言攻击,或者采取一种消极无奈的手段进行对抗,即不说话、不理不睬、回避或拒绝性生活等。如果把这些行为都认为是暴力,那正好给男方使用武力找到了借口。即你用冷暴力对付我,我就用“热暴力”即武力对付你。结果是双方都使用了暴力,双方责任相等,甚至狡猾的男方还会认为是女方先使用暴力,责任大于男方,从而抵消男方的责任。因而,冷暴力概念的提法,有损妇女权利的保护,对妇女严重不利。

    三、冷暴力的提法容易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

    由于冷暴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标准。因而,目前对冷暴力的认识和看法五花八门,非常混乱。根据目前对所谓冷暴力的不同看法,它在实践中,至少可以造成下列司法混乱:1、混淆与法定暴力的界限。我国理立法上的法定暴力,有其严格的内涵,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如构成法定暴力,就可以成为离婚的条件,并还要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而所谓冷暴力是不能产生上述法律后果的。如前述有关学者在评述李某与丈夫王某案例时,就混淆许多法律界限,其中一个错误之一,就是把冷暴力的责任与法定暴力相等同,认为冷暴力也要承担赔偿等责任。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定暴力与所谓冷暴力的界限,有损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

    2、混淆与婚外异性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界限。与婚外异性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两种可以离婚的法定理由,与婚外异性同居引起的离婚,还应承担离婚赔偿责任。有的把这些严重违法或夫妻感情不和现象,降格为冷暴力,这必然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使一些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得不到应有追究。

    3、混淆与虐待、遗弃的界限。在所谓的冷暴力中,有一些不作为行为实际上是虐待、遗弃行为,如拒不履行夫妻法定义务(拒绝扶养或拒绝给付生活费用等)。对这些行为,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怎么能用一个冷暴力而取而代之?

    4、混淆与诽谤、羞辱的界限。有些语言攻击,属于诽谤、侮辱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不能简单地视为冷暴力,而影响法律的正确评判。

    5、混淆一般夫妻生活准则与法律准则的界限。如双方不说话,属于一般夫妻生活准则调整的范围,怎么能上升为冷暴力?又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对所谓“冷暴力”,如果都把它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就会不适当扩大责任追究范围;如果都不作违法行为处理,又会放纵一些违法行为。因而,我们认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就叫什么行为,就定什么性质,按什么法律处理。不能用一个所谓“冷暴力”这样一个非法律概念来取代,从而影响法律评价功能,造成人们对法律的误判。  

    四、冷暴力的提法,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任何问题的提出和概念的设定,都有一定的目的和意义,解决一定的问题。所谓“冷暴力,实际上就是“冷淡”、“冷漠”或“漠视冷落”。也就是故意“冷淡对方”或“冰冷对方”等。这是夫妻之间的一种冷战形式。我们认为称为“冷战”比较恰当。冷战也可能影响夫妻关系,伤害夫妻感情。但冷战的问题比较复杂,不能与暴力相提并论。把他上升到暴力层面,表述为“冷暴力”,除了如前所述的付面效果外,试问冷暴力的提法还能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法律价值?。

    一些人之所以要使用“冷暴力”,其目的是想占“暴力”的光,借法律反暴力之手,来达到制止所谓“冷暴力”的目的。而事实上,这一初衷,完全无法达到,反而弄巧成拙。据此,我认为,“家庭冷暴力”的提法应当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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