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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用法来治

时间:2010-11-24 21: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明显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

  家庭暴力问题无疑具有全球性,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家庭暴力问题正成为我国妇女维权中的热点。

  新修订的《》明确了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态度,且规定公安部门承担反家庭暴力的职责。为切实制止家庭暴力,一些省市区也相继制定了本地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和规章。去年7月,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我省首次就制止和反对家庭暴力立法。这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有效地预防和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升级和恶化。

  但有关专家认为,家庭暴力立法的不完善仍阻碍着我国反家庭暴力行动:尽管“禁止家庭暴力”已经明确写入新婚姻法,但却没有具体的司法实践的内容。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由于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而现行法律大多属于“马后炮”,因而对受暴妇女保护不到位、不及时。

  一些妇女的法制观念淡薄及家庭案件取证难等问题,也致使防范和控制家庭暴力困难。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使许多妇女往往逆来顺受,受害后也不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作伤情鉴定。据有关部门调查,70%的受害妇女没有采取报警、向居委会或单位反映等措施,结果导致司法介入存在一定难度。

  家庭是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种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同时也要求受害者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制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认为有了法规就法到“暴”除的想法也是不切实际的。要建设无家庭暴力的社会,一方面要用法律的利剑驱除家庭暴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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