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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建议家庭暴力由否认施暴者举证

时间:2010-11-24 21: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记者从昨日在南京召开的“反对立法培训研讨会”上获悉,目前全国妇联已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拿出立法建议稿,拟于明年提请全国人大立法。建议稿中不乏“民事案件中由否认施暴者举证”这样的新亮点。

  [立法建议]  家暴不仅指“老公打老婆”

  “家庭暴力不就是老公打老婆吗?”许多市民都会这么认为,而且记者发现,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还有市民认为:“就算老公打老婆,也不过是家务事,用得着大惊小怪吗?”

  此次全国妇联、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在南京联合举办的研讨会上,“家庭暴力”的界定被付诸讨论。在全国妇联的立法建议稿中,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以及长期共同生活或曾经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关系人。“一般来说,老人、妇女、儿童容易受到家庭暴力,但不仅指这三种群体。”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婚内强奸”也纳入家暴

  而且,家庭暴力也不仅指身体伤害,建议稿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造成身体和精神等方面损害的行为:人身侵害、强制;精神方面的凌辱、胁迫;性强迫、虐待;财产方面恶意损毁、剥夺等都被纳入家暴范围。

  建议稿还指出:强迫家庭成员堕胎并造成被害人身体、健康、生命受到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婚姻存续期内,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发生性关系的,即“婚内强奸”,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保护”48小时内裁定

  家暴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自从去年3月,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设立了9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后,家庭暴力受害者开始找到庇护所。此次立法建议,全国妇联进一步提出了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时间限制:法院在收到申请时,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后需在48小时内送达申请人,以对被害者给予及时的保护。

  建议由否认施暴者举证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本来就是弱势一方,很多情况下存在取证困难等因素,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反过来由被指控施暴的一方举证。”建议稿还列出了“举证责任转移”的条目:“法院审理家庭暴力类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被告否认其侵害事实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受害者进行“全程保护”

  此外,全国妇联此次立法建议进一步提出了对受害人“全程保护”的立法条款。一是先行拘留和逮捕。建议稿中写道,“公安机关发现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现行犯时,应当先行拘留。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依法逮捕。”

  对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已判刑后获缓刑、假释的施暴者,全国妇联也建议,由相关司法机关对其行为予以限制,如:责令施暴者迁出被害人居所;禁止施暴者直接或间接地接触或骚扰被害人,包括身体接触、通讯接触或其他电信接触等。

  [专家评说]  立法条款越细化越好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在昨天的研讨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反家暴立法非常有必要,但他也指出家庭暴力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立法也应该进一步细化。比如,建议稿规定,强迫堕胎的条款,如果发生在未成年人或是未婚女子身上,父母要求她堕胎,那算不算家庭暴力呢?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被要求强行堕胎的,算不算呢?这些不能很简单化地下结论。他还指出,“婚内强奸”这类比较敏感的问题立法时也应当慎重。

  [江苏做法]  遇家庭暴力可申请救助

  其实家庭暴力事件,在每天的新闻报道中屡见不鲜。据了解,现在全国妇联系统每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约5万件,占妇联信访总量的十分之一,比2000年翻了一番多,并且居高不下。在当前家庭暴力还相当普遍的背景下,江苏省政府在建立反家暴救助机制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13个市民政局已依托救助管理中心全部设立了受害妇女庇护所,同时还有37个县(市)也设立了受害妇女庇护所。明年底前,我省所有有条件的乡镇都将设立或指定1所受害妇女庇护场所,让有家难回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摘自:《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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