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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家庭暴力案成因、危害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0-11-24 21: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行为,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下面针对2002年以来,福建泉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成因、危害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成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威胁着受害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时甚至会造成一个或者多个家庭毁灭的悲剧,对社会和家庭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诱发家庭暴力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文化水平低下。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素质低下,相当一部分人属于文盲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在家里,稍不顺心就张口即骂、举手即打,想以武力解决征服其他家庭成员、解决一切家庭矛盾纠纷,不懂也不想用道理说服人,用亲情感化人,用事实教育人。如被告人佘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2001年5月,因琐事与其妻王某发生口角,佘某即拿了一把旧木椅脚对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全身多处皮下出血,约占体表总面积的18.15%受伤,三根肋骨骨折。当晚,王某服毒自杀,被告人佘某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意识淡薄。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基层农村和贫困山区,不少家庭成员不但是文盲,更是法盲。丈夫殴打、残害妻子,媳妇虐待、侮辱公婆的现象时有发生,被害人常常以“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而忍气吞声,助长了加害人的嚣张气焰,加害人变本加厉,最终落入法网。如被告人苏某因平时与婆婆关系不和而积恨,为泄愤,苏某故意用热水瓶的开水泼烫婆婆致其受重伤,苏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另有不少家庭成员本身有可能是受害者,在家庭中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甚至受到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他(她)们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报复,最终触犯刑律。如被告人陈某因怀疑其丈夫郑某在外面包二奶,故怀恨在心,手持菜刀朝郑某手、背各砍一刀,致其丈夫受伤。2002年3月,被告人陈某又在家中二楼的阳台处,乘其夫不备之机,将一锅的热烫花生油往丈夫面部泼去,致其丈夫的手、面部严重烫伤。经法医鉴定:认定其夫的损伤程度为重伤。陈某被依法判刑。

  3、传统观念作祟。在家庭成员中,因受到封建思想的毒害,个别人“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计后果残害女婴。如被告人张某于1996年生育第一胎女儿,2002年3月在家中分娩第二胎女儿,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在该女婴脐带尚连在母体身体上时,被告人张某用一条毛毯捂住其新生女婴脸部致该女婴没有声音,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该女婴死亡,被告人张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此外,“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媳妇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等传统歧视妇女观念的影响也是引发家庭暴力犯罪的相当重要的思想根源,加上一些做丈夫的思想偏执、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而相当多数的受害女性因为存在着一种“嫁鸡随鸡飞、嫁狗随狗跑”的思想和观念,对家庭暴力行为采取了隐忍、退让的态度,使得家庭暴力案件愈演愈烈。

  4、拜金色彩严重。在“亲不亲财帛分”等一切向钱看思想影响下,亲情之间常为一块地、一堵墙、一棵树、一条路、一只羊等芝麻小事而发生矛盾,有的人被金钱冲昏了头脑,荣耻不分,是非不辨,把本应友善和睦的亲情关系染上拜金色彩,一旦侵犯个人利益不是理智忍让和克制,而是大打出手。如被告人吕某甲因一条路与兄弟吕某乙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吕某甲持木板砸向吕某乙,致吕某乙轻伤,吕某甲被判刑。

  5、道德水准下降。中华民族一向注重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互相忠诚的家庭美德,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家庭成员平时不注重加强自身修养,伦理道德水准下降,一旦发生家庭矛盾纠纷,或出现某种不应有的现象,往往采取一些违反社会公德的过激行为,并因此而触犯刑律。如被告人吴某因琐事与其翁父陈某产生矛盾,由此怀恨在心。2002年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从其家中取出一瓶“乐果”农药,并将“乐果”农药投放于其家门口水井。后被人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又如被告人龚某未婚先孕,2000年某日上午8时许,在石狮市某住处5楼卫生间内产下一女婴,后即用塑料袋装着将该女婴从该卫生间的窗户往一楼扔下,致该女婴颅内多发性血肿,双侧脑室内血肿,珠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该女婴的伤情属轻伤。被告人龚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6、家庭信任危机。家庭的稳定应建立在夫妻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夫妻之间牢固的感情基础受到外来因素的冲击,导致互相猜疑,产生信任危机,引发家庭暴力犯罪。如被告人张某因怀疑其妻漆某在其服刑期间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怀恨在心,多次在其租住的套房内殴打漆某致伤,致漆某于2002年4月10日晚8时,因无法忍受而跳楼自杀身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致人死亡,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普法力度不够。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都有反对家庭暴力的,但由于法制宣传力度不够,法律的社会化程度不高,致使“禁止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犯罪”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只是一句空话、一纸空文。

  8、职能部门推诿。家庭暴力案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被视为家庭矛盾、家庭纠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相当一部分的执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务纠纷,不属于政府机关管辖范围,许多基层组织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往往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保护。一些司法、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消极,往往采取不愿意介入或息事宁人的态度,管事不足、推诿有余。另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触角也还没有延伸到农村各家各户。信息不灵,苗头抓得不准,没有把家庭暴力犯罪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之中。

  危害

  目前,家庭暴力在我国现实环境下已从作为家庭纠纷的“一般问题”上升为“社会问题”,因家庭暴力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已从多方面凸现出来,主要有:

  1、家庭暴力犯罪成为婚姻和破裂的主要原因。

  2、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伤害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上的,不但形式、手段多样,而且有的还十分残忍。

  3、家庭暴力犯罪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4、家庭暴力犯罪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5、家庭暴力犯罪亵渎法律的权威,破坏法律的严肃性。

  对策建议

  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犯罪,既然能给人造成肉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有关人士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加以防范:

  第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文化水平。第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第三、妥善处理家庭纠纷,及时调解家庭矛盾。第四、发挥职能部门作用,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犯罪。第五、发挥社会“综治”作用,建立反“家暴”社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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