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伤害案件,一方能否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受理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伤害案件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伤害案件,夫妻一方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问题,对此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获得的误工补助为,而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因此不能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补助的请求。 (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初执行起来并无异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7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不一致,后一司法解释已经取代了前一司法解释,应当理解为法院可以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说,在刑事诉讼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政策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适用的是民事法律政策规定,不能理解为后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是民事侵权案件,而不包括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这就有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因为对适用法律的不同理解,或采取不同的诉讼程序,因而产生了不同的裁判结果。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中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的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该《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另外,该《解释》第十八条还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即应理解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