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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成婚姻杀手 60%离婚原告为女方

时间:2010-11-24 21: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婚姻和家庭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记者采访了山东烟台芝罘区法院几位民事审判的资深女法官,从这几位资深女法官们通过审理的一些案例眼中,透视到现今女性对待婚姻的变化;在女性地位进一步提高的今天,面对不如意的婚姻,如男方嗜酒、赌博等不良习惯,女性往往不再一味地迁就和委曲求全。而是果断地选择结束失败的婚姻。据统计,去年,该院共受理离婚案件1004件。其中,原告是女性的占将近60%。

    镜头一:追求“养生” 把家“追”散了

    “我无法再忍受这种折磨,判我们离婚吧,”这是第二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李女士如是对审判法官哭诉的话。

    7年前,家住市区的李女士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幸福和美。4年后,他们有了一个人见人爱的漂亮女儿。也就在女儿出生的当年,丈夫参加了一个网络养生团体,从此追求上了“养生之道”,每餐只喝少量菜汤、只吃窝头,从不吃晚饭也不吃主食,并且限制她和孩子吃饭,并称其最高境界要达到不用吃饭。起初,她认为丈夫也是为她们娘俩好,可是,时间长了,矛盾就出现了,因为孩子正在长身体,怎么能经常这样“饿”下去呢。两人为此经常起矛盾。

    她偶尔带女儿外出就餐,丈夫说那是在“自杀”。年幼的女儿生病了,也不让去医院。渐渐地,二人在生活方式和孩子抚养等问题上产生重大分歧,争吵不断。几年下来,丈夫坚持着他的养生之道,身体越来越瘦弱,而她则感觉无法再跟丈夫这样生活下去,便于2008年下半年,起诉离婚,丈夫不同意。

    面对这样一起离婚,审判法官考虑他们之间毕竟还是有感情基础的,就耐心做二人的工作,经过调解,李女士撤诉了。可是,去年上半年,李女士再次起诉离婚,说丈夫根本没有改变,仍然坚持自己的那一套,什么话也听不进去。

    审判此案的毕华威法官为了他们家庭的和睦耐心做起男方的工作。多次交谈后,毕法官发现男方追求养生达到了痴迷的地步。考虑到孩子刚满3岁,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判给李女士抚养教育。男方每月负担抚育费500元。

    ■法官感言

    女方之所以先后两次提出离婚,是因为两人性格不和、观念差异。透过此案,可以看出,现代的女性不再只是忍气吞声忍受不快的婚姻。一些年轻的女性,在对待婚姻问题上,更是如此,一旦发现现实中的婚姻与自己所追求的、梦想的理想婚姻截然不同时,他们便果断地采取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

    镜头二:丈夫心走了 我也想过清静的日子

    56岁的秦女士,与丈夫曾是自由恋爱结婚,有30年的婚龄。儿子也已成家立业,还有了小孙子。老伴与她的感情一直很好,没想到,退休后的老伴竟然“出问题”了。

    退休后的老伴不知道从何时起,经常留恋在外不回家,特别是认识了一位来自东北的女人后,更是“乐不思蜀”。偶尔回来了,也是经常找碴与她吵架。2008年上半年,老伴起诉法院要求与她离婚,她当时坚决不同意。经法院做工作,老伴同意和好。但半年后,老伴又起诉了,这一次,在法庭上,她还是坚决不同意离;而老伴呢,也拒不承认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此事,儿子“力挺”母亲,出庭作证。

    针对此案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孔佳考虑到二人已有几十年的婚姻生活,双方之间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便试着给两人调解。秦女士对孔法官道出了内心的真实想法:“我们都结婚30年了。现在,他在外面已经与东北女人出双入对,街坊邻居都知道了。我现在心已经凉了,再跟他过下去已经没有什么意思了。但因为双方结婚30年,仅有一套现在居住的房子,如果离婚,房屋还要分割。”针对秦女士的想法,法官又回头做其老伴的工作,让他知道,如果在存续期间有过错的话,在离婚时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听了法官的话,原先坚持“平分房产、一分不让”的老伴最后决定,自己只留老家农村的房子,城里的楼房和其余财产留给了发妻。

    ■法官感言

    现代的社会里,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大增加,有些人就是在不知不觉中,让婚姻以外的情感滋长,终究一发不可收拾。面对丈夫外遇这个问题,过去,一些年轻女性无论是做原告还是被告,大都果断离婚,只是在财产上有争议;而年龄较大的女性,往往多数不同意离婚,选择委屈求全;但现在却大不一样了,女性观念悄然起变:“丈夫心已不在,就由他去吧,自己年纪不小了,也需要过几天清静的日子。”

    镜头三:签下约定保护了自己

    徐女士与男方同居了10年,并育有非婚生女一名。开始几年双方感情尚可,后几年双方关系恶化,男方经常殴打、谩骂她,多次实施。期间,双方曾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如果今后男方还有殴打、谩骂行为,经报案后,即应同意双方关系。

    女方手中有了这一“尚方宝剑”,原认为他能改好。没想到,他依然“故我”,根据协议里的约定,双方遂结束了同居关系,各自独立生活,非婚生女随徐女士生活。

    可是,后来男方以同居期间有近100万元的债权没有处分为由,把她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平分。徐女士拿出了以前的协议,受理此案的姚萍法官,依法律为准绳,认为当初的协议是二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判决徐女士胜诉。

    ■法官感言

    在离婚案件审判中,女方提出男方存在家庭暴力、婚外情等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在40%左右。在婚姻家庭方面,主要是丈夫对妻子施暴,施暴者轻者出言不逊、拳打脚踢,重者棍棒铁器相加,给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

    本案中,女方在与男方关系缓和期间签订的协议,很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法院有据可依。从这一角度来看,当今的女性,不仅法律意识增强了,还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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