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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吗?

时间:2010-11-24 21: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因此,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可求离婚,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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