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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以暴制暴犯罪源于立法缺位

时间:2010-11-24 21: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女性以暴制暴犯罪源于立法缺位

  

  “是妇女遭受严重伤害最常见的原因。近年来,家庭暴力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俊、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副政委王东萌在今年“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前夕,就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
  调查结果让她们震惊:女性生活在充斥暴力的家庭里,身为弱势群体的她们在忍无可忍时,积压已久的屈辱与愤怒一旦爆发,很容易演化为犯罪———以暴制暴。

  罪犯以中青年为主犯罪人文化程度低


  家庭暴力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全国妇联的有关调查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有近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通常是女性。”王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痛心地指出,在得不到公权力的法律救济时,女性容易采取私力救济方式以暴制暴,但与此同时,她们也就选择了犯罪。
  王俊和王东萌共同对云南省某女子监狱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暴力型罪犯共223人进行了调查分析。其中,有173名罪犯的犯罪原因是家庭暴力引发的,占总数的77.6%。
  经过分析,王俊和王东萌发现这类犯罪有以下特点:
  首先是在年龄结构上呈现出以中青年人居多的特点,其中30岁至40岁的占84%。“这些犯罪的女性通常婚龄都在3年以上。此时,她们的丈夫的不良习性已充分显现出来。”王俊分析,抗暴犯罪案件较为集中在人格发育成熟、自控能力强的中年女性中,这更证明了家庭暴力的严峻性。
  其次是犯罪人文化程度低,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占70.4%。第三是犯罪动机单一,出于摆脱丈夫伤害目的的占90.9%,报复对方的占9.1%。
  “可见,绝大多数女性犯罪动机主要是出于自救。”王俊说,在这些女性犯罪中,丈夫存在明显过错,如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婚姻不忠等。

  法律救助系统缺失多数女性选择隐忍

  王俊和王东萌在调查中发现一个令人们非常痛心的现象:这些现已成为罪犯的受害妇女,当初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仅占0.6%。
  “这说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而言,法律救助系统是软弱和缺失的。”王俊指出,这充分说明,当前受虐妇女急需法律保护以帮助她们早日摆脱家暴的侵扰。
  在王俊和王东萌的调查中,56.1%的犯罪女性知道在遭受虐待后有法律途径可以走,不知道的为43.9%。
  “这表明,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还显得比较薄弱。”王俊分析,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妇女常常会选择私力救济。
  尽管有一半以上的女性知道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寻求保护,但真正寻求公权力帮助的仅占一成。“这表明多数女性仍然希望维持家庭的稳定,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或自己的忍耐化解家庭暴力。”王俊分析,大多数女性的隐忍态度,正是家庭暴力得不到及时发现和遏制的重要因素之一。
  调查显示,面对家庭暴力,有86.7%的女性在一开始采取隐忍态度。当丈夫实施的家庭暴力不断升级,超出她们的忍耐力时,她们才被迫采取以暴制暴的方法,用极端的方式让自己摆脱家庭暴力的折磨。
  王俊和王东萌还发现,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怨恨、报复的强烈情绪下实施的杀人和重伤案件,手段一般都较残忍。而且她们往往选择在丈夫不注意的时候进行反抗,如选择在丈夫饮用的水中、饭中投毒或放安眠药,或者趁对方熟睡、酒醉反抗能力减弱之机用木棒、砍刀将对方杀害或重伤。

  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应早出台专门法律

  分析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原因,王俊认为,首先在于立法缺位及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特殊的证据规则。”王俊指出,如果丈夫构成虐待罪,需要妇女自己起诉,自己收集证据,这使处于弱势的她们很难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将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我国在证据规则的运用方面,没有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
  王俊认为,我国立法中仍存在性别歧视。比如,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规定,是以两个力量相当的男性或女性,以一方攻击另一方的情形为模式设计的。但对于力量不平衡的男性与女性之间出现此种情形时,仍恪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标准,则显示出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从社会性别角度分析,我国正当防卫的规定,实际上是将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排除在刑事法律平等保护之外。这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王俊表示。
  王俊还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惩罚性规定,但不完善,且存在着规定不明、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等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缺少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只是离婚的理由和损害赔偿的依据,没有规定对施暴者的制裁措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没有明确实施家庭暴力应具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我国各个法律之间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上的衔接不够严谨。”王俊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了公安机关可以对施暴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但实际上,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关于如何处罚家庭暴力的明文规定,使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失之于软和宽。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在立法上存在着不足。”王俊认为,应当通过立法,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更及时有效地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家庭暴力重在预防。王俊认为,我国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应当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化的预防网络。这就需要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这也应当通过专项立法予以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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