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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与社会关怀意识的培育(2)

时间:2010-11-24 21:3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西方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早于我国,因此在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家庭暴力的成因方面,有以个人为取向的理论,如个人病理模式论,认为施暴者有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①;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如暴力循环理论(亦称为“代际间的暴力传递”),认为生长在暴力家庭中的人,通过习得的行为,可将暴力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形成一个暴力不断再生的循环②。此外,一些社会学者在采纳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时,还指出暴力循环理论的一个变量,即一方面暴力行为是儿童时期在发生暴力的家庭里习得的,另一方面,社会上还存在一种“亚文化模式”,在这种环境下,诉诸暴力是作为更广泛的生活方式而习得的,如从邻里之间、从犯罪亚文化或团伙中或从诸如警察和军队这样的特定职业中习得的③;文化与社会结构论,如文化认可暴力论,即在许多层面,暴力是为文化所认可和鼓励的,甚至是一种深感荣耀的文化表述形式。这种文化就是大男子主义文化。持此理论者阐述说,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是社会以及家庭的传统父权模式的表现。“对妇女的暴力——是文化的各个方面所认可和允准的”④。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对家庭暴力的成因大致有个人——家庭——社会文化三个层面的解释范畴。同样,在我国,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有微观方面的个人、家庭因素,也有宏观方面的社会因素,而且两者不是孤立地起作用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这就使得家庭暴力更加复杂化。

  1.微观分析

  尽管每一起具体的家庭暴力都有其各不相同的具体原因,但细细分析,还是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特点,找出一些共同的原因。

  微观方面:家庭暴力的发生可以是有直接缘由的(应该说,多数家庭暴力都是有直接缘由的),也可以是无直接缘由的(如有的施暴者由于自身存在性格缺陷或患有某种精神病,完全或部分地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无直接缘由的情况多与精神、心理疾病有关,因此不予赘述。

  在有直接缘由的家庭暴力中,这个缘由从发生的主体上说,可以是施暴者的原因,也可以是受害者的原因,还可以是双方的原因。从受害者方面的缘由说,受害者可能有过错(比如对配偶不忠诚,对上辈不孝敬,或者在家中没有履行自己的角色、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不尊重乃至羞辱对方,甚至先动手打了对方,等等),也可能是无过错但有缺点,比如心眼孝脾气不好、爱唠叨等,从而刺激了对方,触发暴力发生;也可能根本就是无过错,莫名其妙、无来由地便遭受对方的暴力侵害;从“双方共有”方面的缘由说,是指冲突双方都有责任。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过错、缺点,又不能相互原谅、包容和妥协,于是,摩擦变矛盾,矛盾不断激化,以致冲突升级,酿成暴力;再从施暴者方面的缘由说,其施暴可以是有原因或有借口的,也可以是毫无缘由的,比如纯粹就是恃强凌弱,或是上面说的施暴者有精神或心理疾玻

  在有缘由的家庭暴力中,按缘由指向的对象可划分为三类:一是为谋求物质利益或以谋求物质利益为主(比如争房子、争财产等);二是为追求精神利益或以追求精神利益为主(比如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等);三是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利益兼而顾之(比如既要财产也要离婚)。具体性的缘由主要是在家庭事物、孩子教养及情感交流等方面的矛盾⑤。

  2.宏观分析

  (1)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

  法国女权主义运动家、著名的文学家西蒙娜·波伏娃曾说过:“女人是造成的,而不是生成的”。“妇女们总是依附于男人,虽然不是他的奴隶。两种性别从未平等地分享这个世界。甚至今天,妇女的处境已经发生了改变,她们仍被严重地束缚着。在法律上女人的地位和男人相差很远,常常对她们非常不利,即使她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抽象的承认之后,长期持续的习俗也阻碍这些权利得到更多的实现”⑥。在这个意义上,她提出第二性的说法,认为男人是世界的主人,而女人则是从属于男人的,她们在社会地位上是排在男性的后边的。攻击性、支配和力量被看成是男性的特征,男性有权支配女性;在性行为中男性总是扮演着侵犯者的角色,而温良、贤淑、妩媚则成为女性的象征。传统女性角色就是贤妻良母,其行为特征就是顺从,女孩从小就得养成顺从的习惯。现在,虽然强调男女地位的平等和女性自身的独立,但是在深层文化上人们仍然鼓励女性对传统角色的追求。因此,女性无论是在社会中还是在家庭中,都处于从属地位,相对男性而言,她们属于社会和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因而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男性则容易扮演施暴者的角色。这是传统的夫权思想及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之一。

  (2)公力救济的软弱性,使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者无法诉诸于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助长了施暴者的行为。

  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大都是以“家务事”为由进行调解而不是处理。有的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提起。但按照目前的法律程序,第一次提起离婚的案件,若对方不同意离婚,法官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判决不准离婚,并且在半年之内无新的理由不准再行起诉。这一方面使受害人对其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使施暴者因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有恃无恐,客观上助长了其暴力行为。

  (3)社会冷漠、宽容与否的态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适宜土壤。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和”、“孩子不打不成才”、“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方圆”等观念和心态,也影响着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导致了施暴者的为所欲为与胆大妄为。不少单位、居委会、邻里以及亲友们对家庭暴力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很少认真过问。同时,虽然我国颁布了《》以及有关的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有了法律的规定并不等于实际的贯彻执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法律仍会存有漏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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