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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于年前协议离婚

时间:2010-11-25 08:5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曾是夫妻的他们,如今却坐到了法院的原、被告席上。男子手持11万元欠条,要求前妻还钱;女方坚持:“我没借钱。我不写欠条,他就打我!”

  一方手持白纸黑字的欠条;另一方却在喊冤!

  是谁在说谎?

  前妻欠我十万元!

  5月,中年男子张明要求前妻林X丽还钱。两人于三年前协议离婚,而此时,张明拿出了一张白纸黑字的十万元欠条,要求林丽必须偿还欠款。对于这张欠条,林丽承认的确出于自己的手笔。但接下来,林丽的话却出乎所有人的预料。

  “不错,欠条是我写的,但我没向他(张X明)借款!我是被他逼着写的,我不写,他就打我!”林丽对张明提交法庭的证据欠条,做出了激烈的辩解。为此,林丽找出证人——她和张明所生的儿子张华。张华证明说:24日,学校放假,他和母亲一起去了父亲住所,亲眼所见父亲逼迫母亲写了欠条的事实,而且称事后曾陪同母亲上派出所报了案,并去医院看伤。除了儿子的证明,林丽还提交了当天的门诊病志,该病志主诉部分称,被打伤半小时后,他人陪同来诊。

  对此,债主张明却说,借款时,他们的儿子并不在场,儿子的证言不属实。同时,门诊病志也证明不了林丽的伤就是被他张明殴打所致。

  到底借没借钱?

  面对是非难辨的本案,林丽此时又有了新的辩词。她说,张明没钱,二人同居时的房租都是她交的,张明不可能拿出10万元钱借给她。张明表示,钱的确不是自己的,但是他向一个女性朋友刘梅借的,然后自己又转借给林丽的;刘梅对此可以作证。后来证人刘梅被传到庭,案件再次开庭审理。

  刘梅证明说,自己与张明在一个葬礼上相识,当时,张明已与林丽离婚,而她并不认识林丽。2005年12月,张明的确向自己借过巨款;同时,虽然她和张明相识不到半年,但因两人是朋友,她借给朋友钱,从不写欠条,所以张明也就没打欠条。

  “胁迫”借贷关系无效

  双方都有证据,而且证据相互矛盾。一时间,还真把法官难住了。

  但经深入分析,法官们认为,张明与刘梅的证言有许多不合常理之处。张明与刘梅认识时间不长(不到半年),刘梅能借给张明如此巨额现金,可能性不大;张明没给刘梅出具欠条,刘梅称借给朋友钱从不要欠条,于常理不符。而林丽与张明所生的儿子张华与双方关系一般近,且孩子一直与姑姑居住,其证言的真实性有可信之处,又有事发当日的医院门诊病志证明林丽被打的事实,和有人陪同看病的事实,都与张华证言相吻合。

  4日,记者获悉,法院认定了张明殴打林丽逼迫其书写欠条的事实,该民事行为应属无效,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张明未提出上诉。

  还原“黑白”案真相

  法官介绍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方式制造设定了一些是非不清、真假难辨的案件,可称为‘黑白’案,如真假欠条案。一旦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往往将所谓的书面欠条堂而皇之的诉诸法律。法官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持条振振有词,一方是喊冤叫屈,这类案件最让人头痛。

  此来案件,虽然应当按照证据规则判案,但当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像类似本案中,被告方林丽的证据在证明力上稍弱于其前夫的主要证据时,法官尤其不能教条审理,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生活习惯及法则,不被案件的表象所迷惑。(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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