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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程序2010(2)

时间:2010-11-25 08:5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协议离婚程序中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四)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五)签署离婚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六)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长济律师提示您:所谓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对于以上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程序见诉讼离婚的内容。(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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