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是一项特殊的教学工作。应以跟师实践、培养专业技能为主,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教师和继承人两个积极性。 第九条 继承期限为3年,继承时间从实际进岗带教算起。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继承人学习两年以上者,可继续自学研究,参加出师考核;不满两年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教师继续学习。 第十条 师生在签字协议书的基础上,共同制定3年教学计划,分年度实施。执行计划必须做到: 1.指导老师每周带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2.继承人每周除跟师两天外,另行安排两天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其它时间用于自学和研究。 3.由继承人建立“带教日志”,每次随诊或操作应有记录,并及时整理成周记或半月记,以便总结心得体会和检查考核。 4.指导老师每月至少进行1次专题讲座或病案讨论,并吸收所在单位专业人员参加,会后由继承人做出书面小结。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主要环节,3年继承的基本目标是: 1.继承人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操作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 2.提供反映指导老师专长和经验的专科(专病)正规病历100份。中药专业应有加工、炮制、制剂技艺及鉴别经验等方面总结材料。 3.撰写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论文,每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3年之中要有1篇发表在国家级专业杂志上。 4.继承期满,提交3万字以上全面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结业论文,以备答辩和出版选用。 第十二条 为了促进继承工作,各省市每年应组织1次教学经验交流会。国家可通过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奖评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