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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家如何规避继承权法律风险

时间:2010-11-06 23: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清康熙后期,众皇子为争夺皇位而在宫廷里上演了一场场政治斗争。康熙驾崩后,重臣从"正大光明"扁后取出康熙的遗诏,从而平息了皇位之争。

  现代电视艺术在演义清史时总喜欢在雍正即位的事情上大做文章,"正大光明"扁后的遗诏故事以有惊无险的笔调使如火如荼地争斗画上了句号。抛开这段历史的真实性与否不谈,如果没有这份所谓的"遗诏",康乾盛世是否要打上一个问号?

  事情总是会有惊人的相似,在国外的财经故事里也经常会看到"雍正即位"的影子。当身价上亿的企业家突遭变故之后,正当子女们为了财产或经营权争得不可开交的时候,企业家生前的律师总是会及时地出现并宣读早已写好的遗书。

  在中国绝大部分民营企业中,虽然标榜要做百年老店的企业家并不在少数,但似乎没有多少老板意识到,如果身后事没有明确的法律安排,企业也将随即陷入困境,甚至土崩瓦解。以下两个案例的结果虽然不同,但企业家继承权法律安排的缺失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却是共同的。

  侥幸度过一劫

  山西海仓集团老总李海仓却没有这么做,因为他毕竟才47岁。他的意外身亡,使拥有43亿资产的海鑫公司不得不面临一个现实的继承问题:李海仓在企业中90%以上的股权由谁来继承?李海仓手中的企业管理权力又由谁来接管?海鑫集团将如何继续往日的辉煌?企业命运将面临如何的转折和考验?

  这对与李海仓同一时代的民营企业家而言,无疑都是一个值得深味的案例。

  庆幸的是,在李海仓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并没有发生什么纠纷,李氏家族悄然决定了海鑫股权的继承。李海仓的父亲李春元始终以特有的威望认定海鑫企业就是李海仓的,请律师来安排继承顺理成章,而李海仓的兄弟们也认为李海仓生前已经把公司的很多股份转给了其儿子李兆会,都表示"争这个没意思。"

  事实上,李兆会在父亲去世以前很少涉足海鑫集团,倒是李海仓的兄弟们一直伴随在其左右。李海仓家中兄弟共6人,大哥李天仓是曾经一起创业的元老之一,曾经担任集团总经理,退居二线后任集团副董事长。二哥是集团的大助理,主管海鑫的铁路运输和仓库,属于集团的高级管理干部。老四也在2002年被提升为公司副总,负责公司纪检处的工作。五弟李天虎1993年3月就辞掉了电业局的工作进了海鑫,1996年10月被提升为集团副总经理,后担任总经理。六弟李文杰在公司管销售工作。

  关于海鑫的继承问题,经过家族会议的提议和政府的认同,在其他外部股东不反对的情况下,海鑫的财产继承人与企业接班人最后都合二为一地落在了李兆会身上,一个中国传统式的继承在平静中完成了。

  问题是,家族宗法制的作用在今天显然没有典型性。要不然接着往下看……

  企业为糊涂账埋单

  2001年10月,温州富豪胡加招因肝病突然病逝。因胡加招病逝得突然,没有来得及留下遗书,一场遗产纠纷在胡加招的妻子张明娣和胡加招的母亲郑松菊之间展开。

  胡加招名下的遗产主要有: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投资的上海新七浦服装市场,它们的净资产均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被继承人分别拥有两公司70%和85%的股权,另外还有3辆宝马轿车,以及上海、杭州等地四套别墅等财产。

  胡加招的家人在遗产分配上与张明娣产生了如下分歧:郑松菊提出公司财产除了自己继承外,胡加招的弟弟胡加远也应有资格得到一份财产。而张明娣却认为,胡加远没有公司股份,公司财产与他无关,因而没有继承资格。这种僵局一直无法打破,最终的结果是张明娣一纸诉状将郑松菊告上了法庭。

  正当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该纠纷案进行审理时,郑松菊又在乐清市开辟了第二战场,将乐清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消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儿子胡加招和张明娣的,理由是胡张二人的结婚证是张明娣瞒着胡加招一手包办的,并且领结婚证当日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场,乐清市民政局违规操作,故张明娣母女无继承权。

  张明娣对此事作出了自己的解释,说当初他们是按照胡加招母亲郑松菊的意愿回到乐清举行了隆重的婚宴,后又到温州乐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当时与胡加招一起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结婚时有部分证件没有带齐,而又急着回上海,所以只好托胡的堂兄胡加定去代领这份结婚证。当时,他们双双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签了字。

  但令张明娣意想不到的是,民政部门提供到法院的申请书已经不是他们当初签字的那份,在法庭上张明娣曾仔细辨认,但总感觉那份申请书是后来补上去的,纸张质地与前后申请书很不一致。但是张明娣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份申请书是假的。

  于是,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撤消被告乐清市民政局登记颁发的结婚证,张胡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应。对此张明娣不得不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与否,张明娣的代理律师认为,结婚登记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其作用对象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不涉及其他人,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状告乐清民政局的胡加招的母亲郑松菊不是乐清民政局发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我国行政法还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代位"起诉,必须是维持死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是为了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争夺胡加招留下的财产。因此,他们没有主体资格。

  其实为了让张明娣放弃新七浦公司,胡家曾经提出以2400万元的条件来解决此事,但是张坚持对新七浦的所有权,她表示新七浦是她和丈夫苦心经营多年的结果,她不希望因为遗产纠纷问题影响公司最终的发展。

  但这场讼争对上海新七浦公司的副面影响却是难以避免的。张明娣承认,"胡加招的突然去世使得公司许多事情无法决策,尤其当官司打起来的时候,本人都无法顾及公司事务,周围已经有不少人风言风语,给公司名誉带来了很大损害。"而事态的发展似乎双方也无能为力……

  律师点评:

  继承权法律风险规避套餐

  对于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而言,继承权不明会造成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和纠纷,虽然有作为"定纷止争"的底线,但是所引起的纠纷极易导致亲情破裂,并且仍然会对企业有十分不利的影响,比如张明娣就是因为和郑松菊在遗产分配上的分歧导致了郑对其儿媳身份的否定,不论最后哪一方胜诉,婆媳关系的彻底决裂已再所难免,对公司的损害也难以挽回了。再试想幸运躲过继承纠纷的海鑫集团,如果依据法定继承顺序,就应由李海仓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分财产,还可能涉及到兄弟姐妹等其他家族成员,这样一来势必会造成企业股权的四分五裂,海鑫的前景也就让人难以预料了。

  因此,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诉讼部主任钱卫清律师认为,应该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律制度具体从以下七方面着手从而设计防范风险:

  第一,应充分运用遗嘱、遗赠等继承法律制度设计方案。遗嘱是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好方式,继承人的范围、份额、需要承担的义务等等都可以在遗嘱中明确加以规定。设立遗嘱不但不具有某些人所认为"不吉利"的意义,反而体现了被继承人的冷静明智,代表着一种更为合理有序的伦理道德观念。

  第二,要区分清楚公司财产、个人财产、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和家族其他成员财产,区分清楚财产的性质,是有形、无形、知识产权或是股权,并进行必要的。民营企业的财产关系往往比较复杂,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界限不清导致纠纷是最为常见的,也是最难以解决的。比如胡加招的弟弟胡加远是否有资格得到新七浦公司的一份财产?虽然没有股权但是否以其他方式拥有公司财产?这样的取证十分困难。

  第三,要确定财产继承和经营管理接管的方式。企业的继承涉及到财产继承和经营管理权接管两个方面,二者可以合二为一到一人身上,也有可能财产继承人由于能力、年龄、身份等因素不一定胜任企业接管人。提早选定接管人并培养锻炼,为获得家庭成员、员工、供应商、顾客等利益相关者的依赖、支持和为真正掌握企业的权力而做准备,对于企业未来大有裨益,因此被继承人在制定继承计划时应注意考虑。

  第四,民营企业如果采用公司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写明财产权的继承和企业经营权的接管方式,并进行财产公证,或者通过股东协议的方式事先确定企业继承问题,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可以指定管理人和继承管理分配人,比如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在继承事由发生后负责管理继承事务,避免家族成员情绪混乱、亲属身份关系干扰或者其他外力干扰给继承计划实行带来的阻碍。

  第六,可以依靠相关政府和家族力量来协商解决。民营企业往往是家族企业,家族力量如果发挥得当,可以以其特有的巨大凝聚力和权威性做出有利于企业的继承安排,而相关政府的帮助和认可也同样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如海鑫集团就是经过家族会议提议、政府考核认可、说服外部法人股东,财产继承人与企业接班人最后合二为一地顺利完成了一个中国式的继承。

  第七,如果因为没有继承计划或者用协商、调解等方式失败,最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应该注意的是要以有利于企业为标准,以合法、合理、平稳的方式尽快解决,尽量减少对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影响,当然也不应以损害其他家族成员或股东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毕竟继承诉讼的目的是定纷止争以保护继承人的权利和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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