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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时间:2011-12-16 15:54来源:郑家顺 作者:否极泰来 中国法律网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方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第十五条第一款又规定:“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继承。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十天内提出书面异议。”但是,根据实践以及各类具体情况,书面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十天不尽合理。相比看按揭购房须知。按照合同自治原则及合同法属于任意法性质,法律的制订应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自愿约定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制订时,吸收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并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事实上交易促成应当付中介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八条第(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第三十九条第(1)款又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吸收了相关的国际通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承揽合同一章中未对“合理的提出质量异议期限”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完全可以参照买卖合同一章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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