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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时效已过,能否坚守承诺

时间:2012-01-10 18:48来源:yoki 作者:雪域寒梅 中国法律网

债的加入是债的担保形式之一,与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形式类似,并不能仅仅因为其目的为担保就认定法律关系为保证,社会抚养费征收继承。其实际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客观事实来具体认定。本案中被告没有明确表明保证或担保的意思表示,相反表示了还清欠款的意思,应视为债的加入。原债务在《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最后期限为2009年11月14日,离婚起诉书。而承诺书的出具时间为2009年12月8日。被告坚持认为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保证的行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保证合同(关系)是从合同(从关系),附属于主债务(主合同),其范围不能超出主债务合同的范围,在主债务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出具承诺书,而原借款债务合同又没有相应变更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保证关系,也无法计算保证期间。台湾著名法学专家史尚宽在《债法总论》一书中将并存的债务承担定义为“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契约,谓之并存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学家王利明、崔建远在合著的《合同法》一书中将这一概念界定为,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该种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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