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申请人权利义务复议申请人的权利1. 申请复议权; 2. 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 申请回避权; 4. 撤回复议申请权; 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复议申请人的义务 1.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 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