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偶像剧《败犬女王》遭遇侵权纠纷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06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 未经许可播放《败犬女王》引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 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台湾偶像剧《败犬女王》,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所谓“败犬”,指30岁以上,高收入,高学历,事业成功 所谓“败犬”,指30岁以上,高收入,你看继承。高学历,事业成功,但无感情归宿的女性。这种说法源自日本女作家酒井顺子的散文集《败犬的远吠》。 原告网尚文化公司诉称,其取得台湾偶像剧《败犬女王》制作单位台湾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享有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费用,在其经营的悠视网擅自播放该剧视频,通过增加用户点击量获取经济利益,使权利人利益受损。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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