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峰与小徐结婚时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小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女儿。郑峰长期在南方工作,后于秘书丽丽同居并生有一子,小徐得知后向法院请求离婚。 问:1如果小徐以自己放弃工作操持家务为由请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婚前约定因不公平而无效,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小徐是否有权要求郑峰给予损害赔偿?主张赔偿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3郑峰与丽丽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如果郑峰死亡,他与丽丽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1、双方自愿平等的签订的协议依法有效,除非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有证据证明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方可申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2、可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郑峰涉嫌重婚)3、郑峰与丽丽不存在婚姻关系,对于房屋遗产继承法。如果郑峰死亡他的儿子享有继承权,《婚姻法》规定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均依法享有继承权。 你好,1操持家务也是劳动可以主张分李峰的收入的部分,2小徐有权要求郑峰给予损害赔偿,事实依据是郑峰长期于秘书丽丽同居并生有一子,已经给小徐造成损害,3郑峰与丽丽不存在婚姻关系,如果郑峰死亡他与丽丽的儿子是有继承权,丽丽没有继承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郑峰与丽丽不存在婚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她就不享有继承权,而他们的儿子是私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供你参考 1.不能得到支持,财产约定有效 2、可以要求赔偿,与他人同居生活 3、非法同居关系,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